刘英和黄根原为夫妻,曾一起购买了1辆丰田轿车,产权登记于黄根名下。由于感情破裂,2008年8月29日,两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及房屋居住权等事宜均作了约定。但事后刘英认为,黄根在当时的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丰田轿车转至了自己父亲的名下,并由其父亲再以17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她曾多次与黄根协商分割出售款,均遭到拒绝。
去年下半年,刘英将黄根诉至法院,要求对其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车辆所得的车款17万元依法进行分割。黄根不同意诉请,辩称丰田轿车本是父亲出资购买,后因自己向父亲借款后无力归还,故将轿车给了父亲。
法院查明,刘英于2008年7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根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刘英曾主张分割丰田轿车,黄根则表示已将轿车出售给父亲。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黄根于同年7月22日,将丰田轿车转移登记至父亲名下。一个月后,刘英与黄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房屋的居住权等事宜作了约定。此外,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均明确,双方对主张的丰田车辆等财产事宜无需法院作出处理,刘英也不再向黄根主张车辆等财产,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据此,法院驳回刘英要求对轿车的转让款17万元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