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和万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在见面当天约定结婚彩礼款为66000元。三天后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杨某母亲在订婚当天经媒人之手给付万某父母人民币40000元整。订婚后双方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生活大致两个月后产生矛盾,导致双方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书。现杨某以婚约财产纠纷欲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40000元整,万某父母是否是该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被告?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父母不是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被告。持该观点的认为,现今的婚约财产纠纷只是在婚姻法解释中有所规定,而婚姻法上纠纷的主体为男、女双方,故因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矛盾,其诉讼主体也只能是男、女双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万某父母是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被告。持该观点的认为,现今的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按民间风俗,婚姻大多是由父母操办,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多为双方的父母,以被告的父母为被告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和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婚姻财产纠纷法律来源依据上讲,其婚姻财产纠纷的主体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新中国成立后,为贯彻婚姻自由原则,防止买买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情况的现实存在,在《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规定争对的主体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男、女双方的其它家庭成员。虽然婚姻法有该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因悠久的民间婚嫁习俗的影响,大多数家庭都会因子女结婚而约定彩礼。这样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纠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我国法律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为婚约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适用依据。但该解释也未把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局限于男、女双方。
二、从彩礼的给付情况,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也不局限于男、女双方。在现实中,男、女双方结婚,都是由两方父母操办主持,男、女双方并不了解其中的所有情况。彩礼的给付情况也一般是由男方家庭给付女方父母,而不是女方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所得者往往是女方的父母、为女方置办嫁妆的也是女方的父母,因此,为了能更方面的查明案件事实,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也不应当局限于男、女双方。
三、从彩礼给付的性质上来看,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也不仅限于男、女双方。因现今法律对彩礼并无一个明确性的规定,对于彩礼给付的性质,学术界也较多争议,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旦条件不成就,谁获得赠与,谁就负有返还的义务,因此,受赠的女方父母也即为负有返还义务的当事人。但在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时,不仅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还应考虑该财产所赋的人身性。它还涉及到男、女双方的人身权利,是否解除这种婚约关系,是由男、女双方个人意志决定的,因此,男女双方也必然是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目前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并无一个比较明确详细的规定,导致在现实法律操作中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方面的法律适用还有待完善。
综上,笔者认为,在该案例中,彩礼款是由女方父母所得,女方父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列女方父母为被告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还可以更好的解决案件的执行问题,使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江苏省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