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的亲生女儿患过敏性紫癜,父母却早已离异,母亲拒绝为女儿出治疗费用,无赖之下女儿将亲生母亲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判决了这起女儿状告母亲的抚养纠纷案件。被告徐某被判承担女儿小梅的医疗费用的一半即15000元人民币。
2008年10月17日,被告徐某与小梅的父亲张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年仅六岁的小梅由其父亲抚养。2010年2月,小梅突然感觉两腿膝盖后部疼痛难忍,身上出现了许多紫斑,后被送往省儿童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30000元,由于张某家庭条件有限,生活较困难,遂与其母亲徐某商量分担治疗费用,但徐某表示离婚时其已承担了女儿的抚育费用,不愿再承担责任。2010年10月,小梅诉至法院,要求其母支付一半的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承担小梅的一半治疗费用15000元。
作者: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