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妇女在丈夫病故后后欲抚养儿子,却被公婆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该妇将公婆告上法庭。8月17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依法判决李国、王梅将李航交给张红抚养,由张红对李航行使监护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红与李国、王梅之子李民1998年结婚,2000年10月生子李航。2002年9月,张红做绝育手术。经查李民与张红结婚前曾有一段婚姻,并与前妻生育一子李佳。2008年12月李民因病死亡。之后,李佳、李航随其爷爷李国、奶奶王梅生活。张红回娘家居住。期间,张红提出抚养儿子被公婆李国、王梅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张红诉至法院,要求自己抚养生子李航,对李航行使监护权。
汝州市法院认为:不满10周岁的李航,依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李航的父亲李民因病死亡,其母亲张红是其的法定监护人。张红要求抚养其子李航,对其行使监护权,于法有据,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