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一岁多的张小明,本该在父母的呵护下快乐成长,可却因为是非婚所生,其生父拒付抚养费。今年7月,张小明由其生母张丽代理,将其父亲孟程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张小明的母亲张丽是离异单身,而其父亲孟程是有妇之夫。张丽与孟程两人以前就有过恋爱关系且同居生活过,张丽于2009年3月30日生下了张小明。由于张丽身体状况不好且无稳定收入,个人抚养张小明十分困难。张丽为维护张小明的合法权益,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孟程每月支付张小明抚养费500元。
经查,2010年春节前,孟程曾一次性支付过张小明抚养费500元,但春节后就停止了支付,张丽为此找过孟程,双方于2010年5月20日达成协议:孟程每月付张小明抚养费300元。当天孟程就支付300元给张丽,同年6月20日孟程支付300元。此外,张丽还有一女(张丽与前夫所生)瘫痪在床需张丽照顾,张丽靠种地维持生活,经济非常困难;孟程靠种地和副业养殖鸭子维生,无稳定的经济收入。承办此案的法官综合考虑孟程收入情况和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拟部分支持原告张小明的诉请,被告孟程支付其子张小明每月抚养费300元,直至张小明18周岁止。2010年8月2日,张丽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办案法官介绍,张小明虽是孟程非婚所生,但孟程应当负担其抚育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张小明虽撤诉,但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作者: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