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民法讲究诚实守信和意思自治,双方在离婚协议时针对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综合各方经济情况说所出的。一方既然在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自然是已经考虑到了自身的经济实力。若法律轻易支持该方反悔,那今后必然会出现大量“先通过让对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取得抚养权,再通过反悔重新获取抚养费”的案件,因此在没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支持其反悔。当然如果一方确实因为失业、患病等因素导致经济条件明显下降致使无力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此时法律除衡平双方利益外还需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为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法院则可能会支持一方反悔。
案情简介:
苏某的父亲哈某、母亲麦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7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苏某抚养权归母亲麦某所有,父亲哈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苏某的生活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麦某自行承担。后麦某以物价上涨,工作不稳定,收入没保障,无力承担其生活和学习费用等为由,于202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哈某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
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苏某父母就苏某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苏某父母哈某、麦某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苏某抚养费的协议,哈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麦某未能在法庭提供其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对苏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苏某的抚养费应由麦某负担。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