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一度理解,在婚姻案件中法官们存在各式各样的裁判差异,但这样的判决力度着实让我吃惊。
(2022)京02民终6453号民事判决,大家可以自己感受。
离婚原因:男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
三、财产分割…3.车牌号为XX的别克GL8归女方,男方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配合女方办理过户,如男方未能及时配合过户,双方约定该车辆使用权、买卖权和车牌照处置权永久归属女方,如男方违反上述约定中任何一条,自愿向女方一次性支付600000元经济补偿金。
五、精神赔偿。男方多次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背叛婚姻…抛弃妻女,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给女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男方自愿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00元。男方同意于离婚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将上述款项转入女方的银行账户。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另付违约金900000元给守约方,但该违约补偿行为不影响守约方继续向违约方主张已约定好的权利。
(内容较多,完整版本文末以图片形式提供,要word模板可私信)
现女方起诉确认车辆归她所有、男方支付经济补偿金60万、精神损害费100万和违约金90万。就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一、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一致,均支持了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看了男方答辩的内容,部分观点我认为不无道理。但事实如此,
(如适用《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不得高于损失,酌定调整)
1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达成“一揽子”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等同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定性)
2 因其人身关系的性质,无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故不能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以免司法审查过度介入家庭自治;(分析解释)
3 离婚协议每个条款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如允许一方反悔(财产部分),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并可能导致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有违诚信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分析解释)
4 男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没有树立优良家风,导致婚姻破裂;(有无过错)
5 双方并非仅是根据经济利益作出的协议约定,而是综合了婚姻关系、离婚原因、感情、财产、过错等因素;(分析解释)
6 男方作为一名成年人,在面对婚姻关系的去留以及考虑了自身经济状况的情况下选择签订了协议,对自己的给付能力应当有所判断,且根据微信账单也显示男方有相应经济能力;(实际情况)
7 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办理离婚,男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女方胁迫其签订,故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有无效力)
8 因车辆已抵押,女方同意由男方折价7万进行支付,法院无异议;(协商一致)
9 签订该协议时男方明知车辆存在抵押,仍约定经济补偿金60万,现男方违约,故应按约定支付;(有无约定)
10 因协议明确约定,且男方对其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予以认可,导致家庭破裂,故应按约定支付100万精神损害费;(损害赔偿)
11 因协议明确约定,“另付、不影响守约方继续向违约方主张已约定好的权利”,故该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现男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符合合同法中另付违约金的约定,故法院对90万违约金予以支持;(有无约定)
其观点是,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对此,我又去检索案例,结果发现了比本文案例更震撼的存在,(2016)鲁02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
法院支持了女方要求男方支付300万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依据是离婚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的,应负违约金三百万元给对方。”
从这个案例我们能够得出关于离婚协议书的一个新结论,一句话: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每个条款的内容,尤其违约责任,最好不要轻视;
最后,附上离婚协议书全文。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麓山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