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中山8月2日电 儿女成年后,父亲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包括教育费在内的抚养费?今天,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凌峰从2009年9月开始每年向原告凌琳支付抚养费1.1万元直至其完成大学学业。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凌琳于1990年2月出生。1995年6月,被告凌峰与原告的母亲章月华经法院调解离婚,凌琳由章月华抚养。2000年7月,经原告起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凌峰每月向原告支付抚育费100元至其18周岁止。2009年8月,原告被中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录取为英语专业学生,但因无力负担就读费用,再次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原告母亲章月华与被告离婚后,未再婚,现待业在家,无经济来源。被告现在某汽车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在2008年4月检查发现患有腰椎间盘膨出,上班天数达不到正常标准,2009年7月至9月的月收入从210元至2830元不等。被告凌峰还系中山市龙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2004年至2008年每年分红2300元至3800元不等;2009年分红及土地增值分配款合计21700元。中山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学习费用为每学年7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患有腰椎间盘膨出,但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及分红收入,有一定的给付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供了证据证实,其一年交学习费用7200元,参照广东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一般地区15527.97元/年的标准计算,加上学习费用,其每年总支出费用为22727.97元,酌情由被告分担11000元/年。
■庭审焦点■
在读成年子女该不该向父母索要学费?
“我爸与我妈离婚后,至今从没有主动探望过我。我曾经试过与他联系,却没有收到任何回应,我妈离婚后,待业在家,一直未婚,哪里有能力供我上大学呀!我希望我爸能够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尽他15年没有尽过的责任。”庭上,凌琳提起家庭的不幸遭遇时脸色黯淡,几欲落泪。
“我现在只有2000多元一个月,腰骨还不好,骨质增生,肝也不好,小琳已经20多岁了,从法律上说,你都成年人了,我就没有抚养义务,也不需要再抚养她了。更何况以我的经济能力也供不起她读大学啊!我有什么办法?”面对着女儿的追问,凌峰深感无奈,却不明白为何女儿也已成年自己还需要抚养?
(林劲标 周祖龙)
■法官说法■
有给付能力就应当负担。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是否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对此,本案审判长向良平解答说,关键是看父母是否有给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凌琳现在尚未独立生活,仍在学校读书,符合需要给付抚育费的条件。而凌峰虽患有腰椎间盘膨出,但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及分红收入,有一定的给付能力,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