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未经现任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向前妻转款高额抚养费,现任妻子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前妻返还?
王强与刘菲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强与刘菲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婚生女儿王小妮随刘菲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小妮满十八周岁,另外,王小妮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2020年8月29日,王强与刘菲就王小妮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小妮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强需补足王小妮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5万元。
2020年1月7日,王强与赵晶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5日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晶晶发现,王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刘菲进行大额转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两人恋爱期间转款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
赵晶晶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认识以来,王强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转款损害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赵晶晶将前妻刘菲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自王强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
刘菲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强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强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
王强则辩称,希望能在自己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给女儿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晶晶的诉请主要分为两部分:
关于王强与赵晶晶恋爱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
赵晶晶与王强并非夫妻关系,赵晶晶通过微信向王强所转款项,已转变为王强的个人财产,所以王强向前妻刘菲转款的行为,是王强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赵晶晶无权干涉。同时,在此期间王强与刘菲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赵晶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协议为恶意串通形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刘菲于该期间自王强处所获的23.12万元转款,无需向赵晶晶返还。
关于王强与赵晶晶婚姻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王强虽然与刘菲离婚,但王强对王小妮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王强与赵晶晶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此,王强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强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晶晶同意,即向前妻刘菲转款72.17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刘菲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赵晶晶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赵晶晶有权主张返还。
鉴于王小妮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菲、王强的收入情况及桂林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1100元/月,教育费为100元/月。此外,刘菲并未举证证明该期间女儿王小妮产生的医疗费,故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强应支付抚养费3.12万元(1200元/月×26个月),刘菲应退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
此外,刘菲关于其中14万元是帮王强向他人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菲向原告赵晶晶返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
被告刘菲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上述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刘菲替王强偿还了14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菲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刘菲向赵晶晶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