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的情形下,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求赵某返还11万彩礼。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能否适用这一规定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共同生活”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共同生活”应涵盖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长期、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包括经济上的互相扶养、生活上的互相照顾以及精神上的互相抚慰,并且这种关系应被公众认可为夫妻关系,同时夫妻之间应有性生活,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应达到一定长度,并建立起夫妻感情。
本案中,尽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并未达到上述“共同生活”的标准;同时考虑到彩礼数额也已超出本地风俗,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一审判决赵某向李某返还部分彩礼8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样的判决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法理原则。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135
作者:雷春波 蔡明奕
来源:家事案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