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准。不过,如果能够证明异地生活的夫妻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在提交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异地生活是因为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方提交了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聊天证据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若是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比如通过快递邮寄的相关材料。在提交这类材料时,法院可从材料名称(比如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材料性质(重点关注材料实质内容)、是否存有邮寄凭证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应当结合相关材料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人证,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的证言,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
分居(别居)满2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的,还涉嫌构成重婚罪。
来源: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