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病去世,年轻妻子(原告)改嫁时,向婆家索要孩子的监护权,而婆家称因与孙子的感情很深,孙子去陌生的环境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由,拒绝交出孩子的监护权,由此引发一场监护权争夺大战。因此,村妇将前夫婆家人(被告)诉至法院。2015年5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将孩子交给原告,孩子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监护抚养。
现年33岁的原告莫小莲原系被告何阿华、梁洪安的儿媳妇。原告与二被告的儿子何元茂于200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月7日生育儿子,2011年9月10日何元茂病故。2012年8月原告与修仁镇一男子再婚。儿子出生后,二被告一直在照顾孙子,早晚接送孙子上学、放学,有病了送卫生室治疗,二被告与孙子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再婚后不久,将儿子带到身边生活。二被告认为孙子出生以来,一直与二被告生活,且已建立了很好的感情,孙子在其身边生活,对孙子的健康成长是有好处,原告带孙子到一个陌生的家庭生活,不见得是好事,为此,二被告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25日将孙子带回与其生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及家人几次与被告协商无效后,又经村镇两级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原告为此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儿子给原告,停止干涉原告对自己儿子的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原告的儿子仅7岁,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何元茂已经病故,但其母亲即原告还健在,因此,原告是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所生儿子系二被告的孙子,其从出生至今二被告也参与照顾,双方产生一定的感情,其离开二被告到别的地方生活舍不得虽可以理解,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带回身边生活,虽然没有恶意,但应该考虑法定监护人的原告母子分离的痛苦,且二被告已年老,二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无监护能力或者原告所生儿子跟原告生活明显不利。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监护权的侵犯,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