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于是向西班牙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现A女士了解到,西班牙法院很可能会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男方。A女士询问,她将来是否会面临探视望权在中国难以实现和执行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涉外的离婚及抚养权判决在中国的法院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即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范围为何?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基本案情及法院认定:加拿大籍徐女士与中国籍王先生1989年于大连登记结婚,于2010年经加拿大法院判决离婚。加拿大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由王先生取得孩子抚养权,徐女士每月支付王先生17000加币抚养费。徐女士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加拿大法院的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对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相关案例二:(2021)辽02协外认17号
基本案情及法院认定:新加坡籍李先生与新加坡籍丁女士于1992年11月5日在中国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28日经新加坡法院判决离婚。新加坡法院司法判决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判决书中同时对双方国内外财产分割予以明确。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新加坡共和国家事司法法庭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判决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部分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依法应予承认。对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新加坡共和国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外国法院关于抚养权归属、探望权约定以及财产分割的判决在中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即便在国外离婚判决中对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归属做出了认定和判决,中国法院只对“婚姻关系解除”部分的效力予以承认,如果对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有纠纷的,当事人需要向国内的法院另行起诉。
律师提示,涉外婚姻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占比极大,并且随着近些年来出国留学安家的国人越来越多,涉外因素的婚姻家事案件纠纷的数量在国内法院也越来越多。
涉外婚姻纠纷案件由于涉及平行诉讼、国内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在程序上与国内普通的婚姻家庭案件有很多的不同。建议涉及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在根据个案制定诉讼的策略和方针后再行诉讼或协商,避免将来面临累诉的问题和无法执行的风险。
作者:雷春波 戈韵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