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胡某1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02号房屋归原告胡某1所有;
3.婚生子胡某2由被告李某自行抚养;
4.原告胡某1于调解书生效后向被告李某支付补偿款六十万元;
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之后,李某主张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因只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故对家暴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提及。因家暴对其心理造成伤害,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过错行为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在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李某未提及胡某1有家暴行为。李某的证据虽可认定胡某1对李某有动手行为,但并不能证明胡某1存在单方的家暴行为,且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李某并未主张因家暴行为导致了离婚,视为其放弃了其主张。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无法确认胡某1存在单方的家暴行为及李某所述家暴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另一方面,李某在其与胡某1的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且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与胡某1离婚后又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
驳回李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存在前提条件:
一则是婚姻中只有一方有过错,另一方需是无过错方才可提出要求。如果婚姻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则无法要求损害赔偿。
二则是过错需要导致双方离婚。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过错发生到双方离婚间隔时间过长,则法院难以认定是过错和离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难以判决过错方应当支付赔偿。
在实践中,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比较常见,也有很多支持损害赔偿的先例。如果离婚时无过错方不强调对方过错且导致离婚,则其在离婚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一审案号:(2022)京0106民初8929号
二审案号:(2022)京02民终10983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