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技术性离婚”作为一种非传统离婚手段,近年来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成为资本市场热点话题之一。这一离婚方式,并非源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是出于规避债务、规避限购政策、股份减持规定等特定目的。2024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明确指出,将严打技术性离婚等绕道违规减持行为,进一步堵塞相关制度漏洞。这一表态,不仅反映了监管层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市场维护决心,也揭示了技术性离婚潜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一、概念
“技术性离婚”一词并非专业法律用语,在日常使用中多以“假离婚”代称。该概念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成特定目的,如规避债务或实现股份减持套现共同策划的离婚行为。其本质并非基于双方感情破裂,而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责任或经济风险。例如,夫妻一方约定离婚后将财产均归一方所有,让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在法律上看起来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近年来,多名企业高管、公司股东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通过技术性离婚这一行为钻制度漏洞,造成市场异动、股市波动,进而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司利益。这种不利于市场公平性的行为引起了大众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
二、原理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范均有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相关法规针对大股东(持股比例5%以上)有着更严格规定,对减持操作和信息披露都有严格限制。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权,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一致行动人,二者所持股份需合并计算,因此在婚内减持不仅套现受到的监管更多,也更容易收到市场关注。而如果通过离婚,将一方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那后续该方减持股份无需再进行信息披露,因此套现离场不容易再受到市场关注,对公司股价造成的影响也会更小,更符合减持人的利益。
三、实例
为了更深入地揭示这一行为,以下列举几个典型实例。
(一)360公司实控人周鸿祎离婚案
在2023年4月4日,360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宣布,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鸿祎与其配偶胡欢已经完成了离婚程序。根据公告内容,周鸿祎计划将其持有360公司6.25%股份市值约90亿元人民币转让给胡欢。此次股份转移后,胡欢持股比例超过了周鸿祎。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离婚事件正值360公司股价因ChatGPT概念而飙升至两倍之际。因此市场参与者普遍推测,周鸿祎离婚可能是利用了技术性离婚的手段,从而在股价高位时进行套现。
360公司对所谓“技术性离婚”舆论予以坚决否认,并强调此次调整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然而,资本市场对于这一回应并未给予积极反馈,次日,360公司股价跌幅达到了5.53%。
(二)彤程新材料集团实控人Zhang Ning离婚案
2023年5月24日,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Zhang Ning女士和Liu Dong Sheng先生表明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协议,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收益,都将划归Zhang Ning名下,该财产当时价值上百亿。即原本由夫妻双方共同控制的上市公司,现在将由Zhang Ning独自掌控。公告发布后,彤程新材的股价在出现了小幅下滑。
该案例正是典型的夫妻双方通过“技术性离婚”这一手段,实现了一方“净身出户”的目的。当然,如此巨额财产,Liu Dong Sheng先生可以断然放弃,双方究竟是什么目的外人那就不得而知了。
(三)恒大集团董事长许家印离婚案
2023年8月14日,中国恒大集团发布一系列公告,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丁玉梅的身份称呼发生了变化,她被描述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关的第三方”,而不是原先的“许家印的配偶”。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指出,恒大集团在美国依据破产法第15章寻求了破产保护。尽管恒大集团在8月18日的澄清公告中强调,其在美国法院的申请并不等同于破产。
经由法律专家分析,根据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董事长及其配偶应被视为“关联人士”。因此,公告中丁玉梅的新称谓可能意味着许家印已经离婚。结合恒大7月公布的公司负债公告,大众舆论认为许家印该次离婚为“技术性离婚”,目的是为了规避债务、保留资产。
四、对策
通过技术性离婚,是否就能完全规避夫妻双方所负债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即使债务人已经办理离婚,对于那些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追认的,以及因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在起诉债务人的同时,将其原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承担,而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所有财产转让给另一方,债权人有权采取行动,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相关条款。
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极为严格,一般情况下要求“共债共签”原则。这意味着,除非配偶双方均签字确认,否则债务被视为个人债务。若配偶一方未签字或未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要追究另一方的责任将面临重重困难,因为他们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最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是在签订相关协议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待到另一方已通过离婚规避债务,再想撤销离婚协议,风险将会骤增。
关于各公司实控人、大股东进行“技术性离婚”案例频繁出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关注到相关情况。2023年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下一步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4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强调,对一些通过“技术性”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绕道违规减持的,要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对于大股东、实控人等违规减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为了防止实控人“技术性离婚”引发的股价下跌,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有什么可参考的对策?
从证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对“技术性离婚”行为进一步设限。例如明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减持股票或者减持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股一定比例。此外,还可以立法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例如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离婚时必须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份分割条款,以便监管部门对其监督和审查。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处罚措施,提高违规成本,起到震慑作用。例如对违规者采取巨额罚款、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措施。还应当进一步开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对“技术性离婚”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从投资者自身来说,在相关公司的大股东高管发生“婚变”,可以参考外部新闻消息,甄别双方感情是否是真实破裂、离婚时机是否合理,进而判断是否是“技术性离婚。”当然,上述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明显过于困难,毕竟没有几个大公司的股东离婚都会像“当当网分家”一样闹得人尽皆知是真离婚。对于投资者而言,还是应当多关注相应公司的信息披露、多深入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趋势和政策环境。
五、结语
技术性离婚是资本市场乱象的缩影,横跨法律、经济和道德等多重领域。监管机构和法律从业者需要携手努力,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和提高违规成本等措施,合力遏制这一现象。此外,公众的监督同样不可或缺,是维护市场公平透明的关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