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物价上涨和儿子入学后开支的增大,刘晓莉女士感觉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于是要求前夫陈家祥增加儿子的抚养费,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刘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将前夫告上法庭。7月4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依法调解被告陈家祥每年为儿子增加1200元的抚养费(每年总计为2400元)。
三十有五的刘晓莉是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农民。2001年冬天,刘晓莉和本镇青年陈家祥登记结婚,过上了甜美、幸福的生活。2003年1月19日,宝贝儿子的出生,给原本甜蜜的生活加了糖,真可谓甜上加甜。
谁知好景不长。2008年3月,刚刚渡过七年之痒陈家祥因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事情败露后,被妻子刘晓莉起诉离婚,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病判决婚生子由原告刘晓莉抚养,被告陈家祥每年支付抚养费1 200元。
因离婚后,物价飞速上涨,儿子教育、生活费用支出不断增加,刘晓莉感觉无法负担生活学习开销,于是和前夫陈家祥商量多给些抚养费,都被前夫以法院离婚判决多少我就给多少,谁也别想改而拒绝。
万般无奈的刘晓莉通过拨打法院开通的妇女儿童维权热线了解到,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但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她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打官司给儿子增加抚养费。
2013年6月23日,刘晓莉通过电话立案,以现在物价、教育等费用上涨,原来的抚养费过低为由,就用儿子的名义,将前夫陈家祥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每年给儿子增加抚养费4800元。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小陈的父母离婚后,原告随其母亲刘晓莉生活,被告陈家祥作为其生父,仍应尽到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原告因现在教育、生活等费用增加,被告原来每年支付1 200元抚养费明显偏低,而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序。但原告要求被告每年为其增加抚养费4800元的要求数额过高。
2013年7月4日,为了避免原被告之间父子情因打官司受到伤害,大店法庭法官冒着大暴雨,不顾道路泥泞,分别来到双方当事人家里做调解工作。
为了便于调解,承办法官巧用“亲情调解法”,邀请被告父亲,原告的爷爷一同参与调解,做当事人的思想转变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每年增加1200元抚养费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