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和杨某原是一对夫妻,两人在南昌市昌北开办了一家生产弹簧床垫的床具厂。虽然营业执照上是妻子杨某的名字,但具体负责经营的却是马某。2004年2月,床具厂因使用生意伙伴刘某提供的床网,而欠其货款11万元。马某和刘某协议约定,11万元货款在2个月内全部归还到位,否则按10%/日的违约款进行损失赔偿。
但三个月过后,马某仍没有还款的迹象,为此,刘某多次上门要马某还钱。2005年5月,在追债时间达一年后,刘某无奈之下将马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起诉阶段,马某告诉刘某,已于1个月前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的马某身边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间简陋的房间,且每月还要支付小孩的抚养费500元。
细心债主寻找假离婚证据
刘某开始不相信马某的这些说法,但当马某拿着离婚证给他看时,他傻了眼:要是那样的话,自己的11万欠款到哪里去要呢?
为了不让自己的货款打水漂,刘某四处打听马某和其妻子的感情基础及离婚的原因。5月底,一个调查结果让刘某高兴不已,他已经调查到马某是不正常的离婚,虽然外表上马某只有间简陋的房间,但马某却经常在其原先的家中睡觉,且经常陪其妻子杨某上街等。
有了这些证据后,刘某立即来到法院,要求法院重新对马某的财产进行分割,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刘某称,马某知道刘某在调查他的离婚原因后,竟向他摊牌,说离婚并把所有财产都给前妻,是他和妻子一手计划的,法律有规定,只要财产分配达成协议的,就可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而且该法律效力和法院判决书同等的。现在马某已经没财产赔偿刘某的货款,就算法院判决了,也执行不了。
今年7月,东湖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判处刘某的货款及经济损失由马某赔偿,撤销马某和其妻子的离婚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将马某所应该得的离婚财产用以偿还债务。
说法
律师:夫妻离婚,债权人应作为第三人出庭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叶律师认为,马某之所以能借假离婚以躲避债务,主要是债务人不知道他离婚的时间,所以司法界比较认同,夫妻离婚时,债权人应作为第三人出庭,以确保自己债权不受侵害。
叶律师认为,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因此钻了空子,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各种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针对这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现象,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法官:现行法律很难约束假离婚
东湖区法警大队政委周秋元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加强对夫妻双方财产处分权保护的情况下,未注意到当事人以离婚之名恶意逃债现象的存在,未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周法官认为,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法院如何执行此类案件也缺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执行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造成很大困难。
此外,一些法院审判人员和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审核把关不严,对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在客观上使当事人办理假离婚的目的得以实现。许多人选择到民政部门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客观上,民政部门不负有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的义务,为假离婚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有的债权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在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
法学专家:假离婚属于规避法律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江西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曾硕士认为,案件中的马某及其妻子杨某,法律应该追究其责任,假离婚属于规避法律行为,将受法律制裁。他表示,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中有逃避债务的离婚行为人,可以裁定变更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那些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建议,要杜绝这些假离婚案件的发生,首先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离婚申请细致审查,并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对当事人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认真审查,必要时,应主动向离婚当事人的邻居和所在单位了解情况,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