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吃瓜事,其实非常多。前几日有一女晚上十余点电话咨询,声音低沉并感羞涩,但所咨询问题却出人意料。大意为该女子与公公育有一孩子,现公公病危,后续如何保障该孩子继承权?
作为律师,我们无法从道德上评价该女子做法,亦无从分析该女子将如何处理与丈夫与家人的关系,只能单纯就案释法。
首先要确定孩子具有继承人身份。基于双方非婚姻关系,则需要有公公与孩子的亲子鉴定书,以证明双方确系生物学父子关系,确系公公法定继承人。
该女子又问那公公如果不愿意承认这个孩子,不同意作亲子鉴定,能否通过诉讼起诉要求公公去作亲子鉴定呢?
通过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在审理过程要求公公配合作亲子鉴定确实是一种解决途径。但在司法实务中,除非当事人主动配合,法院强行要求当事人配合司法鉴定的程序及实体审查是相当严格的。鉴定申请人一定要提供充分、详细、明确的证据才能让法官相信双方确实有发生过性关系,确实有可能生育过孩子,例如一方自认书、一方承认视频、孩子出生证明、双方聊天记录、双方以父子关系往来证据等。如证据不够充分,很多法官都不会强行要求当事人配合作司法鉴定的,更不可能去推定双方具有亲子关系。
我再问咨询人有这方面的证据么?她吱吱唔唔说这很难搜集呀。这确实够难为她了,本身与公公发生关系就属不伦之恋,怎么可能还有相关证据或小视频呢。
当天的我确实脑洞大开。我又非常无耻问了一句,你丈夫现在是什么态度,如果他会配合的,可能可以通过亲缘关系鉴定出你丈夫与这孩子属兄弟关系,进而推定你公公确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该名女子停顿了一下,这……这比较难吧。果然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世间事难两全呀。
后续我查找一下相关资料,发现这个问题可以解决,但检材要求条件比较多。不是单纯使用兄弟之间DNA检材就可以鉴定出来,同时还要求提供父亲的DNA检材,甚至还要求提供母亲DNA检材才行。
例如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宗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父亲已过世,原告声称系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儿子,二被告系被继承人子女,二被告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亦同意配合作亲缘鉴定。但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在2021年3月15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称鉴定人对鉴定内容进行分析,该案件属于同父异母同胞亲缘鉴定,由于无法提供父亲样本作比对,比对检验条件不充分,故不予受理。
当然,如果是作否定亲缘关系鉴定的,则要求比较低,只要具有声称有亲缘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检材就可以了,这在公安机关寻找无名尸体确定亲属关系中经常应用到。
最后我再给该女子补了一刀。你这情况,与亲子鉴定没啥关系呐。公公要认这个孩子,想保障这孩子的权益,自然会在遗产上作出相应处理。如公公根本无此意图,他完全可以通过遗嘱排除该孩子的继承权,到时该孩子最多只能分到相当于抚养费的遗产保留份。那就真没什么意义了。
后续如何,该女子将如何处理与公公、婆婆、丈夫关系,是否能为孩子争到继承权,我是真不知道了……
蔡思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