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不惑之年的梁某移情别恋,抛家弃子与人私奔,被丈夫从外地找回后,无视丈夫的宽容和大度不思悔改,最后竟伺机席卷家中值钱的财物,销声匿迹。痴情丈夫秦某苦等半年后,见妻子仍无“回家的欲望”,只得一纸诉状诉诸法庭,要求离婚。
3月30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秦某与梁某离婚,婚生子女均随秦某生活,梁某每月分别向二子女支付抚养费200元,家庭债务各负担一半。
1995年初,汝南县梁祝镇陈冲村村民秦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该县城关镇女子梁某,并于同年3月结婚,1996年、2006年相继生育一子一女。后为谋生,二人举家迁至汝南县城,经营起一家卖鱼的商铺。由于生活比较艰辛,梁某经常因生活琐事与秦某生气。2010年春节期间,梁某突然与店里雇工刘某一起“失踪”,后秦某多方打探从安徽省找回梁某,不但没有责怪,还把店铺资金全部交给梁某保管。同年3月份,梁某席卷店内财物存款再次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因经营店铺,秦某在县某银行借款5万元,至今尚未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后本应珍惜家庭,互相关爱,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但因生活琐事双方不能互相体谅,有生气吵架现象,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特别是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与店中男雇工一同离家外出,被原告找回后,理应正确对待家庭矛盾,妥善处置家庭纠纷,消除夫妻间隔阂,靠勤劳的双手共同营造幸福的家庭。但随后不久,被告携带店铺款物再次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讯,对子女不闻不问,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有悖为人妻、为人母的基本准则,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子女因长期随原、被告在汝南城关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从维护原、被告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原、被告子女均随原告生活为宜,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原、被告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生活水平,抚养费数额每人每月酌定200元为宜,被告从起诉时开始支付子女抚养费至二子女18周岁为止。原告因家庭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借款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该借款及利息。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