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吴某购买了别克牌(车牌号闽A1××××)小型轿车一辆。2019年10月29日,程某给吴某出具一张约定记载:“我程某今后欠下的所有债务和赚钱跟吴某无关,吴某名下的财产归她所有”。2020年5月20日双方经闽清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4民初973号民事调解准予离婚。
离婚后,程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吴某名下别克牌车辆及程某名下债务。
一审闽清县人民法院认为:
程某、吴某离婚前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达成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别克牌小车权属,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及微信聊天记录中都明确归吴某所有,现程某主张吴某给付车辆折价补偿款70000元,事实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闽清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4民初1613号、(2020)闽0124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程某主张该债务是其与吴某共同经营东莞市金烽箱包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吴某应承担50%债务,对其主张,程某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于程某主张吴某承担案涉50%债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吴某主张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程某所投资项目财产,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认定与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对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一、吴某是否承担程某所欠生效判决债务的问题。程某认为其出具给吴某约定记载的“今后所欠的所有债务和赚钱跟吴某无关”,是指出具时间2019年10月29日之后产生的债务,而两份生效判决的债务均发生在该时间之前。吴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双方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话视频。在该视频对话中,程某同意吴某名下的车子一辆归吴某。在该视频中,关于债务问题,吴某问:“你欠的负债怎么处理?”程某回答:“自己还,自己欠的自己还。”虽然从视频中程某回答问题的表情看带有戏谑的外观,但视频对话的内容与程某自己手写的交由吴某持有的书面承诺内容基本一致,故该视频对话内容系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追求的法律后果。结合视频对话中双方上述问答的内容,程某在书面承诺中所称的“今后”债务应理解为泛指今后所欠的债务和未还债务,而不是指出具书面承诺时间后产生的债务。程某的书面承诺交由吴某持有,该书面承诺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债务。据此,吴某按约定不承担案涉两份生效判决的债务。二、程某是否享有吴某名下车辆一半的权益的问题。根据程某交给吴某的书面承诺,吴某名下车辆约定由吴某所有,程某不享有该车的权益。据此,程某关于债务承担及分割车辆的上诉理由均不采纳,一审判决正确。
蔡思斌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夫妻双方在婚内没有签署书面的协议,但是一方通过出具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债务承担和财产分割作出了意思表示,亦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而在书面约定中因文字内容表述简介概要,其中“今后”二字易产生歧义,进而引发诉讼。法院最终认定“今后”债务应理解为泛指今后所欠的债务和未还债务,而不是指出具书面承诺时间后产生的债务的理由,除了该书面约定外,还因为吴某提供了双方谈判时的视频予以佐证。结合视频中程某陈述与书面约定,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今后所欠的债务和未还债务的一并约定。因此,该案例也提醒大家,一方面,在出具书面凭证等材料时应当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防止发生歧义;另一方面,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亦可保留双方谈判时的录音、视频、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等,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