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关系中,为了家庭的稳定和一方事业的不断进步,往往需要另一方做出一定的牺牲,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包括家务劳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这是绝大多数家庭都面临的难题。全职主妇便是最直接的体现,全职主妇为了家庭和另一半的事业,放弃自己事业的发展和机会,投身于家庭工作中,但如若最后婚姻破灭,全职主妇们曾经放弃的工作机会和发展亦不可挽回,离婚最终导致的却是为家庭付出较少的一方丝毫不受损失,而为家庭放弃自己发展机会和可能的一方被迫从0开始,显然极为不公。
尽管,在《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第四十条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因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都是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也就导致了上述《婚姻法》中规定显少得以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不再将家务劳动等经济补偿限定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前提下,进一步肯定了家庭劳动的经济价值。
《民法典》施行后,有关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话题也一直被热议,其中大多数的关注点都在于,究竟能够拿到多少的补偿金呢?
对此问题,笔者通过威科检索了此类案件,发现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基本在1万至5万之间,但也有支持10万元的案例。
➤ 一、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额为1万-5万元的案例如下
01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1895号
法院认为:原告江某1自1995年外出,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至孩子成家,原告父母亲生前和被告一起生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结婚时间、子女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对老人的照料方面的投入情况、双方的经济收入等因素,酌定原告江某1给予被告王某离婚经济补偿15000元。
02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6民初53号
法院认为:原告两次离家时,两子女均未成年,被告承担了大部分抚养义务,因此,被告主张因原告未尽抚养子女义务要求原告补偿其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由原告补偿被告20000元。
0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9840号
法院认为:对于李某要求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李某未举证证明卢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其要求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以其单方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卢某向其个人支付生活费6万元以及物质帮助费36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李某因抚育子女付出较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李某有权就此要求卢某给予补偿,本院综合案件情况,对于该两项请求依法酌定卢某向李某共计支付补偿款5万元,李某超出该数额的给付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4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1民初230号
法院认为:关于抚养费问题。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及其女儿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为宜。因被告在抚育女儿过程中负担了较多义务,且自双方分居后女儿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故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结案本案实际情况,由原告补偿被告12000元。
河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1321号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200000元、赡养费1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庭审中,原告认可从2014年本院调解之后给过半年小孩抚养费,此后并未尽到一个父亲和丈夫的义务,对妻子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问,被告独自一人抚养且离婚后无处居住,于情于理,原告都应当给予经济帮助,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经济帮助100000元。
➤ 三、补偿金金额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则金额不受限制
关于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补偿金金额时,如何确定具体金额的问题。因目前尚无规定对补偿金金额如何计算作出明确,也无具体计算公式或标准可供执行。笔者认为,应当回归立法本意,即保障为家庭付出更多家庭劳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并肯定其对家庭劳动付出的价值。即不应拘泥于在一定数额限度内机械化处理,而应结合婚姻年限、付出家庭劳动的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另一方的经济支付能力等诸多方面综合考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真正意义上回归该规定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