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三天即结婚,婚后三天不辞而别。7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廖某与被告杨学英离婚。
2009年11月10日,廖某经姑姑家同村人刘某介绍与云南籍女子杨学英相识,相识后的第三天,原、被告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次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介绍人保证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三十年。原告按约给付了被告彩礼款30000元。
婚后第三天,被告和其老乡杨学梅相约与原告等人一同到县城去选购衣物,当天由于天色较晚回家不便,夫妻俩告等人便在县城旅馆开了两个房间住宿,次日上午8时,廖某敲门后,发现妻子和杨学梅及所购衣物均不见踪影,打妻子手机也已经关机,回家后找介绍人,刘某也已外出无法联系。经反复打听,被告一直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用金钱换来的婚姻终究是靠不住的。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收取彩礼后介绍人写下了共同生活的保证,但这是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