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范围越来越广,
拆迁前后的世间百态,
让人唏嘘不已……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杨燕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中包含申购拆迁安置房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故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原告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条款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需得到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仅有一个土地使用证,虽然甲、乙在离婚时进行了约定,但其后并未改变房屋作为整体在一个土地使用证上的事实,仍应认定被拆迁房屋仅有一个产权户。根据有关规定,作为一个产权户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总面积不能超过220平方米,甲、乙申购总面积已达440平方米左右,违反了上述规定,未获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因此,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申购拆迁安置房条款因条件未成就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更改申购面积并获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取得拆迁安置房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乙和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