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9日讯 (记者 田 浩 通讯员 张春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理并执结了一起贷款合同纠纷案。王某将全部贷款本息偿还给汽车金融公司,法院经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依法解除了对王某所购车辆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2007年4月29日,王某与其妻姚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汽车金融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随后,王某将贷款所购轿车登记于自己名下,并办理了以汽车金融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2008年9月5日,王某与姚某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贷款所购车辆归王某所有,贷款由王某负责归还,与姚某无关。之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
由于王某多次拖欠月供未还,汽车金融公司于今年2月10日将王某和姚某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姚某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并要求王某、姚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审理中,王某拒不到庭,姚某则手持与王某的离婚协议,表示自己很冤。面对这种情况,在宣判后,承办法官李有光耐心向姚某进行了答疑,从分析法律关系入手,析理释责,使姚某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其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对贷款所购车辆的约定为何对汽车金融公司不发生效力。姚某表示服判,并提出与汽车金融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在向王某送达判决书的过程中,汽车金融公司发现了贷款车辆的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朝阳区法院及时对贷款所购车辆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在向王某送达民事判决书后,李有光及时联系王某,以电话方式对其进行判后答疑,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办法官督促履行和诉讼保全的压力下,王某经过认真权衡,决定履行判决内容。
作者: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