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对夫妻相恋4年后结婚,结婚次年生下一女儿,女儿刚出生9个月,丈夫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某不尊重长辈,不尽母亲责任,要求离婚。妻子杨某称丈夫廖某离婚是有了外遇,她不同意离婚。近日,三亚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廖某夫妻的感情尚未破裂,不准许其离婚。
起因
相恋4年婚后闹离婚
据了解,2004年,廖某和杨某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开始恋爱。
杨某说,当时廖某对她一见钟情展开追求,她被廖某的真诚感动,最终接受了廖某。
两人相恋4年后,2008年12月份结婚,次年6月,两人的女儿出生。
廖某称,夫妻俩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妻子杨某经常晚上不回家。廖某说,今年3月12日,小孩发高烧到医院治疗,他叫妻子去医院照看孩子,妻子没去,后来孩子第二次发热,他再次叫妻子到医院照看孩子妻子也不答应。廖某说:“通过小孩生病的事情,我才知道她是一个不顾孩子及家庭的人。”
廖某说,他因为工作原因有时加班晚一点才回家,妻子却对他的工作不了解,经常与他争吵,此外妻子杨某经常指责他父母,闹得家庭不和。
所以,廖某向三亚城郊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判决
夫妇感情还在不准离婚
三亚城郊法院受理此案并经审理查明,廖某和杨某确实是在2004年经朋友介绍而认识的,后发展自由恋爱,2008年12月登记结婚。
但夫妇在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廖某认为杨某不尊重长辈,不尽母亲责任。
而杨某认为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造成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的原因主要是廖某有外遇,但杨某称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她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与原告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廖某夫妇从恋爱到结婚近4年多的时间,其夫妻双方有充分了解,婚姻基础比较好。
婚后,由于女儿的出生,加上家里的琐事,夫妻发生争执是正常的,对此双方应互谅互让。同时杨某诚意希望夫妻和好。
故法院认为廖某和杨某夫妻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允许其离婚。
法律常识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无和好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3.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相关链接 哺乳期的离婚规定
哺乳期离婚是指,在哺乳期中发生的夫妻双方离婚事件。与此有关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婴儿抚养问题、婴儿归属问题等。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作者: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