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当年恋爱的时候是多么的死心塌地,没想到婚后生活的困难就弃我与儿子不顾和人跑了,真是失望透顶了!”近日接过判决书的陆某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法官说到。
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在广东务工期间互相认识并恋爱,后于2006年4月3日到天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2月16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个男孩陆某某。生下孩子几个月后,被告便嫌弃原告家庭经济困难,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儿子,觉得生活困难,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即于2007年5月丢下三个月大的孩子离家出走。在黄某离家出走两个月后陆某得知黄某和他人同居,想到要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陆某还是将黄某接回家,并将黄某的户口迁到进结,但不久,被告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无奈原告陆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儿子归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到天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自2008年初被告离家出走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原、被告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抚养小孩,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予以支持。
作者: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