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诉称,二人系大学同学,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对待生活态度不同,马先生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赵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认为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马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要求马先生给付其折价款8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马先生、赵女士2017年共同购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万元中有58万元为马先生父母出资,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庭审中,经评估,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价值354万余元。2019年8月底,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均归马先生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贷款由马先生负责偿还,在房屋转移至马先生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马先生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赵女士则称该协议系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马先生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其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赵女士主张其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