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迎来国庆、中秋双节了,考虑到大家节日里各有各的安排,小可周六约着一帮兄弟们节前一起聚聚。由于大家的年龄都差不多,所以共同话题比较多。聊着聊着,就聊到了孩子身上,王总吐槽的是孩子上小学了,现在要早睡早起,不然早上起不来,没法给孩子做饭,送孩子上学。听到王总的吐槽,小可没什么感觉,但是张律师倒是挺有感触的,孩子第一天上学,回家就开始接到老师的任务,和孩子一起包书皮,连同作业本都要包。这还是只是开始,每天老师布置的作业,都需要家长辅导孩子完成。最近某机构做了个调查:在中国4.52亿家庭中,超过70%的家长,每天下班后辅导作业超过2小时。
小可听了我们的吐槽,满不在乎,毕竟小小可还没上小学,感受不到。旁边一个哥们说,小可你就珍惜现在的好日子吧,你现在是二等公民,我们都是三等公民,而且还是三等公民的中的最低等级。
原来有人把孩子是否上学作为分水岭,把不同阶段的家长分成了三级,一等公民:孩子已经考上大学了,家长有大把的时间;二等公民:孩子出生到上小学之前,父母看孩子都是全屏式可爱,满格式聪慧;三等公民:小学以上大学以下,家长操心孩子的学业是一刻不得闲。三等公民中又可以划分为高中、初中、小学,我们这个年纪的家长,孩子大多在小学,所以说是三等公民的最低等级。
而辅导孩子作业的主力军,主要是妈妈。另外,孩子现在放学的时间点都是下午2点—3点左右,表面上是孩子减负,但是家长还在上班呢,所以为了孩子上学,有很多女性就慢慢辞去了工作,以家庭为主,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
《民法典》修编时,可能也是考虑到了这个社会现实,明确了家务劳动的离婚补偿。其实这个条款在现行《婚姻法》第40条中也是有规定的,只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基本上是一个“僵尸”条款。《民法典》第1088条修改了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家务补偿”仅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毕竟中国的夫妻财产制主要还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相对来说较少。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
对此,有人认为这个条款修改的不合理,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在离婚时已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得到了体现,如果再对家务劳动进行额外补偿,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标准,从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把这种补偿视为家庭未来时间里创造价值的一种折现补偿,则可以考虑(1)主内一方投入家庭事务的时间以及从事自身职业的时间;(2)主外一方投入家庭事务的时间以及从事自身职业的时间;(3)主内一方的职业收入及职业积累,主外一方的职业收入及职业积累;(4)主内一方从新投入就业的积累时间、竞争力和适应期限等。
当然了,这些都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能将离婚家务补偿标准进行细化和明确。大家听了张律师的解释,也觉得有一定的道理,毕竟都是做生意的,非常能理解职业积累的重要性,明天还得上班,今晚就喝到这里,早点回家,国庆期间有空再约。
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民法典》
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