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说,此时不“补刀”更待何时?毕竟,不管以后是朋友还是老死不相往来,财产才是最实在的。这也是离婚诉讼中,为何经常上演争夺财产大战的原因之一。
闪耀“人文关怀”的民法典如何关照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无过错方?我们拭目以待。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往往是绕不开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曾经,因为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很多人因婚姻关系出现了“被负债”的情况。2018年之前,关于夫妻之间“被负债”的问题屡屡成为舆论的热点。还记得“反24条联盟”吗?本社也不止一次关注报道她们的故事。
我国从1950年到2001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何为共同债务作过明确规定,仅就离婚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作了一些规定。记者当年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时得到的答案是“这个标准很难划分”。
因为标准的难划分,2018年以前司法实践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经历了两个“尴尬”的阶段。
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为“24条”)的出台为分水岭,之前的司法审判政策为:夫妻单方对外举债无力偿还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起诉非举债配偶,法院原则上不判决也不执行非举债配偶名下的财产。
24条出台之后,法律从对非举债配偶较为有利的状态转变为对债权人权益的倾斜。实践中原则上未举债配偶需和举债配偶一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也无法解脱。
从立法角度出发,24条为应对“夫妻通过假离婚进行恶意逃债”问题、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本意并没有错,错在一些法官的机械执行。但必须承认,造成了一些身处弱势的未举债配偶最低生存需求遭受威胁,这也是事实。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并且不断翻新花样。债权人、债务人、未举债配偶,三者之间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
法律的变化顺应着时代的发展,如何平衡债权人、举债人、未举债配偶三者之间的权益,细化、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急需立法、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说明。
终于在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明确夫妻债务认定标准。此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入相对科学划分阶段。鉴于此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卓有成效,民法典吸收其相关规定,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不论是“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还是继承其精神的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都能感受到立法者的用心和诚意。债权人、债务人、未举债配偶,我们的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前不久,一名男士找到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志红,想咨询法律问题。
此男子姓张,宁夏银川人。张先生平时酷爱刷手机看直播,今日这矛盾也正是因直播而起。
麻烦事还要从一年前说起。张先生偶然间在直播平台刷到一名女主播,女主播靓丽的外形、甜美的声音一下子吸引到他。加了关注后,接连几天张先生频频给女主播刷些平台免费提供的小礼物。不过时间一长,为了能让女主播能留意到自己,张先生开始充值打赏。
自认为平时理智谨慎的张先生,在跟这名女主播认识的大半年时间里,一共给她刷了40余万元,甚至其中一次的打赏金额就高达13万元。
说起来,张先生并不是什么土豪。他打赏花的钱大多来自银行信用卡的透支,甚至还抵押自己的车借了网贷。
打赏一时爽,还款泪两行。后来,同时面对银行、网贷平台的催款让张先生捉襟见肘,不得已将实情告知了妻子。妻子知道此事后,大发雷霆,无法接受张先生疯狂打赏陌生女人的行为,执意要离婚。
张先生走投无路后,希望女主播能退回自己一半的赏金。不过现在女主播把张先生的联系方式拉黑,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我打赏的钱,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老婆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吗?”张先生始终想把损失降到最低,如果能以老婆的名义要回钱,自然是好的。
杜志红表示,张先生透支信用卡打赏女主播的钱实际上是他向银行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该笔款项属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其个人偿还。因为张先生打赏女主播的支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事后未征得其老婆的同意。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张先生的行为属于举债打赏。如果其老婆与他离婚,上述40万元属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张先生个人负责偿还。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付鹏博向记者介绍,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举债目的为何,包括举债时共同签名,也包括之后的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追认,即所谓的“共债共签”。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他认为,民法典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确立“共签共债”原则的说法值得商榷。“应该说,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确认了‘共签共债’,引导和鼓励大家要有‘共债共签’的意识。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应予以倡导并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大家形成‘共债共签’意识,指引相关行为规范化。”
林先生与王女士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年底,王女士生育一男孩儿,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儿,经林先生动员,王女士辞职在家当起了家庭主妇。自此,林先生承担起家庭的一切经济开销。
2002年之后,林先生因经常在外跑业务老是不着家,夫妻俩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5月,林先生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丈夫的决绝,王女士认清现实,同意离婚。
但王女士认为自己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儿放弃了工作,要求林先生给予其从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每年1万元的家务补偿。对此,林先生坚决不同意,认为这些年来自己已把所有收入都花在了家庭生活上,也为家庭作出了很大贡献。
法院认为,王女士虽然尽了较多家庭义务,但林先生与王女士并未实行约定个人财产制,且林先生也以工资和奖金的收入辅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女士要求家务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故不予支持。
法院如此判决,还要从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说起。我国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根据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承担的社会现实,增设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但以书面约定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没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付出多的一方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可能对于大多数夫妻来说,不到打离婚官司那一刻,根本不会意识到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重要性,自然也不会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约定财产各自所有。这就让补偿规定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
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姻乃至家庭的和美有序需要去经营。家庭生活中夫妻选择不同的分工方式,一方可能因为支持另一方工作不得不多“顾家”一些。对于让步的一方,其丧失从事社会活动机会、晋升机会,创造的家务劳动价值很难具体量化。对于这些人们口中的“家庭主妇(夫)”,从公平角度出发,当他们遭遇“中年婚姻危机”,理应获得更多的补偿。
终于,在这次民法典中,我们看到了喜人的变化。夏吟兰表示,取消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句话,此处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不过,对于这一修改极有必要作进一步宣传。
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宁继清那里,记者了解到:以该庭为例,2020年上半年,少年家事庭受理离婚纠纷案件共100余件,其中当事人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少之又少。
宁继清向记者讲述了一个他们庭前不久碰到的案子。2020年4月,家住房山的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丈夫王先生诉至房山区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予以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张女士选择牺牲自己的工作。她抚育一儿一女,照顾年迈的公婆,并承担了家里的其他家务劳动。可是王先生却对自己的付出视而不见,甚至多次提出离婚。
案件主审法官吴奕晗遗憾地表示,张女士只是碍于双方同大多数家庭一样属于法定共同财产制,无法提供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因此最终无奈没有支持其给予一定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
“如果张女士当时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最终的结果将使其得以慰藉。由于民法典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张女士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将依法得以支持。”
看来,加强民法典的普法工作决不能停。
当现代都市剧中冒出“我要让你净身出户!”这样的一句台词,是不是让人觉得再熟悉不过?虽然角色们声嘶力竭地控诉着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等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应该净身出户,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有真正净身出户的案例出现。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于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过往婚姻法中仅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而翻看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相较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在财产分割时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一项。
同样,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无疑是在为婚姻无过错方助力撑腰。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比较有先见性的案例。
2018年,小梦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和丈夫小军离婚。“我们婚后长期分居,没有生育小孩儿,没有感情交流。”
小军不同意离婚。“如果非要离婚的话,她必须支付离婚精神损失赔偿80余万元。”小军解释,“小梦未经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已与他人通奸至怀孕。她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
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小梦怀有他人小孩儿,且坚决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小军主张离婚精神损失赔偿,虽然并不符合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考虑到小梦的行为对其丈夫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判决其赔偿10万元。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确立之初赢得当时各界盛赞,认为其对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不过很可惜,制度实施至今将近二十年,据统计,起诉到法院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不多。
原因为何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就拿婚内出轨来说。传统实践中,夫妻一方出轨,但并未与他人同居也未构成重婚的,即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即便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过往中很难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难,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异于以往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婚姻法关于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
民法典亮相后,很多人注意到,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基础上,新增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为制裁过错方的违法失德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杜志红告诉记者:“这就将现实生活中的那些婚内出轨、酗酒、吸毒、犯罪等行为囊括进来。对于具体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过错,再由法官去一一考量。”
这里,必须点赞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大胆”。该院民一庭法官汪样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当时在审理小梦的离婚案件时,其丈夫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并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法定情形。虽然小梦与他人产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但无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形成了同居关系。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公序良俗为基本考量,大胆尝试才作出这份判决。
汪样认为,法官应当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认真甄别、解读“重大过错”。如她所说,“重大过错”首先应该是以普通大众的视角来看,一般人所不能容忍或接受的。其次,该过错是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第三,给无过错方带来了较大的物质损害及(或)精神损害。
既然法官、律师双双给无过错方服下定心丸,那么接下来到了关键性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如何确定?
实务中,各地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不同理解,从而导致赔偿金的数额不等。杜志红介绍,在重庆法院判决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案件中,从5000元到50000元不等。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要考虑赔偿数额能抚慰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的创伤和精神痛苦;二要考虑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三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四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
汪样认为,一是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必须考虑;二是各地、各家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不一,所以不宜确定统一的标准,这就依靠法官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逐案酌定为妥。
值得肯定的是,从今日角度出发,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此番判决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精神,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婚姻如同其他生活选项一样,只是一种人生选择,其中也蕴含着风险和机遇。如前述案例中的婚内与他人生子,又比如婚外情、嫖娼,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美女主播等等,这些行为无疑都会对无过错方配偶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
我们的民法典虽然无法保障你的配偶履行当初白头到老的承诺,但它秉持严格的法律机制,践行人民至上的理念,尽最大努力防止你“被负债”,实现“被离婚”时利益最大化。
现在你会不会有想法翻开它,继续深入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