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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三年后,小红意外怀孕了,但这时双方还没有领结婚证,阿华带小红回湖南老家之后,小红生了双胞胎男孩,因为与阿华父母相处不够好,小红赌气丢下孩子独自一人出走,阿华多方打听,至今也一直联系不上。
阿华知道小红是广西崇左人,具体家庭住址不是很清楚,也没联系过小红父母。阿华父母年纪较大,身体也不好,无力带两个孩子。阿华只好辞职回家带娃,没有了工作,孩子吃奶粉、换尿片,买衣服等开支非常大,经济压力让阿华非常焦虑。他怀疑自己能否养活这两个孩子。考虑到家庭无任何收入来源,仅靠着低保支撑。阿华想把小儿子送朋友抚养,但心里总是在犹豫,一方面舍不得,另一方面将骨肉送人不知道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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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阿华这种情况,如果被送养的孩子符合法定的送养条件,阿华的朋友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则可以办理收养手续。
那么都要具备哪些送养和收养条件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5条、第10条,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故阿华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证明孩子亲生母亲下落不明的材料或者向法院申请出具下落不明的判决,并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等材料后办理送养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满14周岁可以被收养,且如果男子的小儿子年满十周岁以上,当征得小儿子的同意后可以送养。阿华的小儿子符合相关条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阿华的朋友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病和传染病等;
(四)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照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