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余年未领结婚证并生育儿女,属于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认定原告黄莉与被告梅勇构成事实婚姻,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1992年生育一女儿,1994年生育一儿子。因当时原告黄莉未达法定婚龄,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补办登记结婚。2009年开始,原、被告分开在两个地方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2014年9月,原告接到强制戒毒所电话,得知被告染上毒瘾,被送往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2月,原告从上海赶回老家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事实婚姻须满足几个条件: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男女双方自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本案中,原告黄莉生于1974年1月2日,到法律上认定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时,原告已满20周岁,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开庭当天,承办法官驱车前往强制隔离戒毒所,见到了被告,经征询被告意见,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子女均已满18周岁,不存在抚养问题。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