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客户咨询律师,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能在协议中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费需支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原告陈某系被告陈甲与陈乙的女儿。被告陈甲与陈乙于2015年5月5日登记离婚,并约定婚生女陈某归陈乙抚养,被告陈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22周岁(大学毕业)时止。
自离婚后,因被告已多次拖欠抚养费,原告便提起诉讼,提出两个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的抚养费9850元;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2周岁之前的抚养费74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系陈乙与被告陈甲的婚生女,在陈乙与被告陈甲离婚时,双方就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等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目前在东莞中学读高二,按常理其大学本科毕业的年龄约为22周岁,故对原告诉求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年满22周岁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从2015年5月起没有支付抚养费,因此,其支付抚养费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5月,暂计至庭审之日,被告需补付的抚养费为1485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2150元);自2016年10月起,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年满22周岁时止。最终判决被告陈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2015年5月—2016年9月的抚养费共计14850元,并从2016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22周岁时止。
【案号:(2016)粤1971民初9347号】
从上述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不仅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还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至孩子大学毕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上述规定中看出,我国立法实际上并未限制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期限的约定,父母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那么,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以孩子已成年、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怎么办,如何约定才能最大程度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呢?根据案例检索与案件实操经验,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明确抚养期限,如“抚养至孩子24周岁”,减少不确定因素,法院判决支持的可能性更高。
第二,可以针对抚养费的支付做公证赋强条款,在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