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兴与妻子陈湘于2013年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两人心急如焚四处求医。2016年,孙兴被查出患有不育症,无奈之下,夫妇俩商议选择由第三人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子女。2017年8月,女儿小孙顺利出生,一家人喜出望外,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小天使”格外珍惜。然而,随着婚姻关系渐趋平淡,孙兴与陈湘产生矛盾,经常争吵不断,双方的感情日渐破裂,多次协商离婚。2020年6月份,陈湘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情缘已了,同意离婚,但在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另一方能否探视等问题上发生了严重分歧。陈湘表示,女儿跟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来的,理应由她抚养,同时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她不同意孙兴及其家人进行探视。孙兴也在法庭上极力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他认为,试管婴儿来之不易,耗费了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自己有权争取其抚养权。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老人与小孩之间已有了深厚的感情,不让老人照顾或者探视孩子对老人来说感情上难以接受。“自从女儿一出生,我就格外珍惜,决不会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就亏待她。”孙兴态度非常坚决。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暂时搁置了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转而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分别向原、被告展开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陈湘释明,虽然小孩跟父亲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女关系,但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亲孙兴可以主张抚养权、探视权,即使抚养权给母亲,也应保障父亲一方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官向孙兴释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孩尚不满三周岁,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更有利。同时,法官向他们指出,父母的分开是一种缘分的结束,但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健康地茁壮成长。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同意各自做出让步,小孙由母亲陈湘负责抚养,父亲孙兴每月至少可以探视两次,双方握手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孙兴虽然与孩子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女关系,但孩子在法律上仍然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双方都可以主张抚养权。孩子最终由谁来抚养,不是说谁具有血缘关系就由谁来抚养,而是根据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来判断。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