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7月8日),泰国内阁通过了一项草案,允许同性伴侣进行婚姻登记,并同意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同性配偶享有与异性夫妻同样的权利。这意味着泰国或将成为亚洲首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早在18年4月,该项法案就已经泰国内阁初步批准,而今终于见到胜利的曙光——尽管这则法案尚存在争议:比如同性婚姻配偶仍无法享受异性婚姻配偶的部分同等福利、不允许举办订婚仪式等。
发言人表示,这将意味着“确保所有性别身份的人都能获得公平对待”。
在去年,台湾地区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当时我们和大家聊了聊“同性婚姻”及相关的一些思考。今天,值此机会,我们特别找出了这篇文章,与大家重温,希望能引发一些新的探讨。
01.
性别 / 性平权
从2001年,荷兰成为第一个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国家开始,到如今全球已经有29个国家或地区承认同性婚姻。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承认在其他(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取得婚姻证明的法律效力。
合法化同性婚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是法律上的。在法律中,已婚的伴侣及其可能包含孩子的家庭,有着与婚姻关联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在财产、医疗服务、甚至税务等多个方面,已婚的伴侣和家庭都享有和未婚身份不同的权利义务。使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一样享有这些权利,无疑是一个社会更为进步的表现——否则,同性伴侣将始终在法律上被视同单身,这无疑是法律对于少数性取向人群的一种歧视。
因此,在婚姻制度在大多数国家法律中,仍是主流制度的当前,争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地位,是阶段性改善同性伴侣政治生活状态的必经之路。
(想必从我的措辞中,有些读者已经能够感受到,我对此的感受实际上是更为复杂的,在后文中我将继续展开论述。)
而必须承认的,则是它的社会意义。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把同性恋从精神障碍中移除,向全世界告知同性恋不是一种精神疾病。这一天对于所有的同性恋者来说都意义重大。“正常”这个词语,对异性恋人群来说稀松平常,对少数人群来说却是多年斗争才能得到的成果。
1952年,美国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作为一种精神疾病列入《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政府、警察,都掌握着性少数人群的名单,大批性少数雇员遭到解雇。针对同性恋的所谓“心理疗法”:通过电击逆转性取向也曾盛极一时。在那时,所谓的医学成为了一个社会、政府公开歧视少数人群的支持。
纽约曼哈顿格林威治的“石墙”酒吧,在这一时期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众多同性恋者在此地聚集,如同世外桃源。而1969年6月的一个夜里,警察突击了石墙酒吧,这一次备受歧视和欺凌的性少数人群、以及周围的热心群众奋起反抗。紧接着,大规模的性少数游行爆发了。这就成为了性别/性平权历史上著名的“石墙事件”。也正是因此,每年6月份被定为了“同志骄傲月”。
从石墙事件开始,全世界性少数人群为了争取自身的平等权利,做出了数十年的抗争。而他们所追求的,无非是不会仅仅因为自身的性取向,就遭到这个社会的不公对待。而歧视和不公对待仍在继续。对性少数人群的歧视和恐惧,造成性少数人群的精神健康水平始终略低于异性恋人群,性少数青少年的自杀率也高于异性恋青少年。甚至于,在如今,一些国际地区的政党和政府,依然试图掌握性少数人口的名单。
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能够承认同志婚姻,是一个社会承认同性恋的“正常性”的重大表现。它能够影响一个社会对性少数人群的态度,从而在社会反歧视的方面,发挥重大的意义。
02.
Intersectionality
& Performative feminism
正如我在前文中提到的,尽管我为同志取得与异性恋人群平等的婚姻权感到欢欣鼓舞,却依然有着一些更为复杂的感受。
去年4月我在牛津大学参加女性主义panel,当时我们谈论的主题是“中华田园女权?”(毋庸置疑,那些提出和使用这个词语去称呼他人的人,本身早已背离了女性主义,即使他们认为自己是在维护女性主义,我将在下一个部分重新论述这一点)。
就与两位教授对话期间,我们谈到了Intersectionality。
Intersectionality,是女性主义的一个分支理论概念。它指的是,一个个体遭受到的性别压迫,往往是和其他阶层维度的压迫交叉在一起发生的。性别、性取向、经济社会地位、种族、婚姻状态等等维度,都会产生压迫,并且这些压迫共同发生作用。
有分类的地方,就有压迫发生的可能。有“主流”,就有被边缘的少数派。当我们在庆贺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时候,我们也要警惕,这是否再一次确认了婚姻的“更高”地位。
现行法律赋予已婚伴侣(相较于未婚伴侣)更多的权利保护。也许,此时我们更应当加深我们的追问:正如同我们质疑一个人是否必须是异性恋,才能享有这些权利义务一样,一个人是否必须通过婚姻制度才能享有这些权利义务?
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用5:4的投票结果,宣布同性婚姻合法。
4位投反对票的大法官,对这个结果表达了强烈的愤慨(备注:他们愤慨的原因并不是他们反对同性恋婚姻,而是认为法院的权利不应该被放宽到立法的层面,法院不是立法机构。法院因为依据现行的法律来做出裁决。他们担忧的是仅由5个人就决定了美国所有州必须强制实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他们质疑这是否是真正的民主和法制)。
在他们的判决书中,他们谈到“婚姻”这个概念。他们提出数百万年来,婚姻都是围绕着繁殖这一核心意义、进而是环绕着一男一女这种结构存在的。当那些投赞成票的法官,支持婚姻中“男女”这一核心结构可以被改变的时候,为什么婚姻属于“两个人”却依然被当作毋庸置疑的设定保存了下来?
我在这里引用法官的一段论述:
我并没有想要在所有角度上等同同性婚姻和群婚。也许会有些区别使得两者变得不同。但是如果有的话,上诉方并没有指出这些不同……”
尽管上述法官的论述,其目的是说明多数法官的论证存在瑕疵,进而反对他们做出的支持同性婚姻的判决,但这段论述依然给我们提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
- 婚姻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是维护生育制度吗?(后现代女性主义指出,这个社会的律法,把男性/女性这种二维对立的性别,以及异性恋这种性取向,通过一系列话语和制度,构建为毋庸置疑的“前话语”式的存在,他们是如此正常因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质疑,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持生育制度和繁殖的稳定。)
- 一段婚姻的边界应该在哪里?是必须在一男一女之间?是必须在一对一的二人关系之间?
- 必须具有合法婚姻的身份才能取得一些政治特权的设定,真的是合理的吗?
- 家庭这个概念,又应该如何界定?(群婚应该被合法化吗?多夫多妻及其子女可以被称为家庭吗?如果不,为什么?这只是一些更为边缘化的讨论,但仍然存在讨论的必要性,不能粗暴的用道德批评作为答案。毕竟,什么又是道德呢?)
……
这些问题都是性别/性平权领域重要的议题。这些问题也引领着我们深化思考:下一步我们应当呼吁怎样的政治/法律改革,进一步加深社会的平等性?
在这里就还想为大家介绍Performative Feminism(操演/展演/述行性的女性主义?),对此我没有很好的中文翻译可以给出。Performative Feminism认为,性别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展演。没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存在,而是一系列行为操演。“政治就是做出判断和论断——也包括你有做出这些的勇气——而实际上并不存在什么客观的标准和规则” (Zerilli,2005)。她们呼吁一种“以自由为核心的女性主义”。
在过去和当下,争取自由往往伴随着重复霸权和统治的逻辑,比如女性争取和男性相同的地位和权利,或者同性恋争取和异性恋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在争取自由的同时,霸权的逻辑却被重复了。因而她们希望通过想象力、通过为了多元和他者不断呼吁的实践,找到一些新的范式和概念,从而带来更多的自由,而不再落回到已有的霸权结构中去。
回归到寻求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为了一个社会允许更多元的选择平等地在这个社会中存在。如果以这个根本目的来衡量,同志婚姻合法化也许在一些维度提升了这一目的,而又在另一些维度阻碍了这一目的。而这也是我对此抱有复杂感受的原因。
03.
内容 vs. 过程
每当出现性别议题时,网络上总能见到一些激烈的言语,而这些言语每每都让我有关于“内容”和“过程”的思考,今天一并写下来与大家分享。
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的行为、言论,都包含“内容”和“过程”这两个不同的因素。以上文提到的美国合法化同性恋婚姻为例,“同性恋婚姻合法”是内容,通过最高法院做出判决来实现是过程。少数法官明确表示反对的并不是这一结论所包含的内容本身,而是得出这一结论的过程。
个人主体的行动和话语也同样包含“内容”和“过程”两个方面。我们往往看到一些人在批评另一些人,他们行动和话语的内容或许是正确的,但他们的行动过程却与他们的话语相背离。
我们若想要真正学会观察和聆听,就必须学会在看到听到“内容”之余,同时也觉察到“过程”。重点不是ta说了什么,而是ta是如何说的、为何说的。正确的内容也可以被错误的过程决定为错误的。正确的内容也可以被用来服务于错误的目的,比如寻求自身的优越感、比如发泄私人的情绪等等。
说句题外话,人们很多时候都被内容所局限,而没有看到对方的过程正表达出和内容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东西。比如恋爱中过于纠结于对方的言语内容。而实际上那些行动的过程更能说明问题。当然也有时,是行动和话语的过程,可能包含了远比内容更积极的信息。
多得是打着正义的旗号judge他人的人。这些人并无法意识到,自己行动和话语的过程,实际上已经重复了霸权压迫的逻辑——那些称呼他人为“中华田园女权”的人就是如此。他们认为“自己的女权高于这些中华田园女权”,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就是基于不平等的精英主义。
这一部分仅仅是希望呼吁每个人,在重视内容的同时也重视过程。正确的过程和正确的内容一样重要。
也许,我们每个人能够为平权做出的努力,至少是更多地用善意揣测他人;在你真正深入的认识一个人之前,不要只凭只言片语就对其做出批判式、偏见式的结论;是包容,是团结,是不为了攻击而攻击;是允许他人真实的局限存在,更多承认人们在怀着自己局限的同时、依然做出了的那些努力。而这些正是我们在追求平权和更美好的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的“正确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