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中,不同意离婚的丈夫杀死提起离婚的妻子的恶性案件在微信上传播。
这让我心痛之余,不由不想起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7条明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当时就有观点认为,应当对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置冷静期。
2020年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离婚冷静期为30天,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冷静期的规定,暴徒知道吗?再说,冷静期制度会不会被法院作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注脚。毕竟有一些基层法院,时至今日还在坚持第一次起诉离婚坚决判不离的陈规陋习。
这个制度真的好么?这起罪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夕,不能不让我们想起70年。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婚姻法》的实施,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其实施后3个月里,江苏某9个县仍有119名妇女被迫自杀或被打死。据当时《解放日报》报道,某些地方干部“故意拖延、为难,甚至干涉,压制离婚、结婚”。浙江金华有两位青年自由恋爱,却被村干部和民兵拘禁,说是“违反纪律”,女方愤而自杀;洛阳妇女王玉四次申请离婚,均被法院工作人员找借口不予受理,最终她惨遭丈夫杀害。
《婚姻法》的规定,无异于一场强震,给那些在不幸婚姻中寂然无助的妇女们带来了希望,以前想都不敢想的离婚像潮水一样奔涌。据统计数字显示,在北京等21个大中城市中,1950年1月至4月受理离婚案件9300件,法律颁布后,5月至8月猛增到17763件,增加了91%。从全国来看,1950年离婚案近19万件,至1953年到达顶峰,达到了117万件。而且提出离婚的多数是女性。离婚的理由,大部分是因包办婚姻引起的,亦有重婚、遗弃、虐待等。
但是,更多的妇女,离起婚来并不那么顺利,甚至遭遇非人的折磨。如绥远省达拉特旗的一名妇女提出离婚,被丈夫用锥子剜掉左眼,用镐头将腿打断。
陶林县(现属内蒙古察哈尔右翼中旗)一个农民把要求离婚的妻子戴上脚镣,在黑屋子里关了40多天。
反对的不仅只有男人,还有不少领导干部,觉得婚姻法就是把女人一下子捧得太高,没把男的放在眼里。于是想法设法不让婚姻法得到推行,河北襄阳的一个寡妇想改嫁,被村干部吊起来打,使她第二天就自杀了。《婚姻法》实施后,在有些地区,不断发生妇女自杀与被杀事件。
高层很快注意到了这个严重问题!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央有关部门相继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号召人民群众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
1951年10月,4个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了解了法律贯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以山西省为例,便有赵城县干部靳书田杀害妻子后被判处死刑、长治专区将15名杀妻罪犯判处死刑等案例。
于是,各种青年会、家长会、婆婆会、媳妇会、男人会、妇女会不断召开,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婚姻自由思想,可以说,是一场彻底的婚姻启蒙运动。
据当时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的估计,整个中南区在1950年5月后的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害和自杀的超过了一万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华东地区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男女共11500余人,全国每年因此而死亡的人数在七八万人左右。研究表明,婚外性关系和离婚是导致自杀与被杀现象产生的两个直接诱因。” (摘自《立法史:被误读为离婚法的婚姻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鉴。但愿70年《婚姻法》实施引发的悲剧不要再重演,因为生命都没有了,离婚又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