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宜州市女青年韦秀萍与都安瑶族自治县男青年韦德运婚后产生矛盾,韦德运曾到妻子娘家向娘家所有人跟前下跪认错,颇有悔意,但韦秀萍坚持起诉离婚。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不准许原告韦秀萍与被告韦德运离婚。
2014年6月,原告韦秀萍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原告诉称:1996年12月,原告与被告韦德运在广东打工时相互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1998年6月1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婚后,原、被告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不但经常殴打和谩骂原告,更严重的是用手掐原告的脖子、打原告的头部。2013年1月20日,被告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后,向原告写了保证书。2013年清明节期间,被告到原告娘家向娘家所有人跟前下跪认错,取得了原告的原谅。原、被告到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仍不思忏悔,继续经常殴打原告。由于原告身心多次受到被告伤害,于2013年1月离开被告,与被告分居至今。
为此,2014年6月,原告韦秀萍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韦德运离婚;婚生儿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两间三层房屋平均分割。
原告韦秀萍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仅有被告韦德运写的《保证书》原件,用以证实被告经常性殴打原告。
在法庭上,被告韦德运辩称,夫妻在一起生活是有一些争吵是事实,但我没有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所诉不客观真实,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即使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孩子都应该由我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互认识并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自由恋爱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建立了扎实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儿子。为此,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设美好家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