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婚律师推荐阅读–家暴,家庭之“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反|对|家|庭|暴|力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一起涉及家庭暴力行为认定的离婚案件。案件中的暴力,让人对家庭之殇甚感惋惜! 案情简介 1982年,甲男和乙女登记结婚。2010年,甲男和乙女因家庭问题发生争执,男方用手击打女方面部、耳部,造成女方左耳鼓膜穿孔,右桡骨小头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法院判决男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男方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认定男方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此予以考量。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双方此前的矛盾冲突以及对婚姻的意见,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对男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女方主张的家庭暴力行为,认为证据不足未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终审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男方对女方伤害手段及程度,应当认定男方构成家庭暴力。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给作为配偶的女方造成了一定精神上损害,并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对此情节予以考虑。综上,二审改判支持了女方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日常情况及具体伤害行为的手段、程度及后果,从而正确认识和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充分保障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 离婚案例作者:福州离婚网2020年6月12日标签: 共同财产认定利益第三人合同协议离婚夫妻关系的解除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抚养家事新闻家事资讯损害赔偿涉外离婚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福州家事律师福州离婚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福州离婚网离婚律师离婚知识离婚资讯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家庭暴力包含冷暴力–福州离婚律师推荐阅读下一篇下一篇文章: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无法实现,法院判决前夫赔偿15万元–福州离婚律师推荐阅读相关内容福州离婚律师分享:离婚时没要房子,房贷还要不要还?2024年11月12日福州离婚律师分享:不离婚还不养娃?孩子抚养费照付不误!2024年11月12日福州离婚律师评析:离婚后双方协议互为遗产继承人应认定为接受遗赠表示,法院确认概况遗赠有效性2024年11月8日福州离婚律师评析: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离婚一年后主张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2024年11月1日福州离婚律师分享:房产证上登记男方占1%女方占99%的份额,离婚时房产均分还是按登记份额分割?2024年10月30日福州离婚律师分享: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后又约定赠与女儿,女方还能要求男主配合过户给女方吗?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