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原告胡某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李的抚养权由胡某抚养。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小李变更为随胡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此后,原、被告因涉案房屋过户问题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了协议,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辩称因小李的抚养权后来变更为随胡某共同生活,故不同意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无法律依据。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协助第三人小李将位于泗阳县淮海东路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变更为第三人小李单独所有。
本案中,第三人系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其母胡某与其父李某于2015年11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第三人小李所有,系离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被告应当协助第三人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