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让每一名少年儿童都能茁壮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社会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陪伴下健康成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姐弟情感莫忽视
共处探望应提倡
赵先生与马女士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二人婚后不久便生育了一个女儿。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两人合计为了让女儿有个伴儿,将来不至于孤单,就又生育了一个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但随着孩子慢慢长大,二人经常因为孩子的教育和学习问题发生争吵,最终导致了感情破裂。马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先生离婚,双方经过协商,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约定女儿由马女士抚养,儿子由赵先生抚养,双方支付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但在探望权的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原因是赵先生觉得马女士对儿子要求过于严苛,儿子不太愿意与其单独相处,不同意马女士将其接走探望,认为马女士只能来赵先生住处探望儿子。马女士也以赵先生的性别为由,也拒绝让赵先生将女儿接走探望。
法院最终确定由赵先生和马女士带着各自抚养的子女前往对方住所或者公共娱乐场所共同探望。李岳鹏法官介绍,自2015年我国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西城法院受理的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等案件中,涉及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属认定及探望权行使的纠纷日益增多。二胎的出生让本是独生子女的未成年人既拥有父母的关爱又得到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情。这种手足情在父母双方离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时遭到了阻隔。在两个孩子分别归父母一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简单套用一个子女探望的既有模式。基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在探望时,应当尽量让平时不在一起生活的两名子女团聚,多培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这样不仅有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也是对破碎亲情的一种弥补方式。
探望岂能成交易
莫让亲情受阻隔
张女士与周先生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周归张女士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周先生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张女士应予以配合。但双方离婚后,经张女士多次催要,周先生仍未支付小周抚养费。因此,张女士作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将周先生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令周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周先生提出,张女士自2018年8月以后,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止其探望孩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遵照执行。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不配合其探望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另一方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很可能对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对此法官解释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说明,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抚养孩子或支付抚养费仍然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小周生于2012年,至2018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不满6周岁,父母双方均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隔代权利非法定
亲情纽带不忽视
王大爷和赵大娘膝下只有独子小王,二人含辛茹苦将小王抚养成人,小王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定居,并与刘女士结婚生育一子小小王。小王和刘女士都是双职工,两人工作都非常忙,刘女士父母又因生病无法来北京照顾外孙。所以小王就将王大爷和赵大娘从老家接到北京照顾孙子。二老将孙子小小王视为掌上明珠,细心照顾至其上了小学。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原本完美的家庭支离破碎,小王在车祸中不幸离世,刘女士因为与二老在分割小王遗产时产生矛盾,带着小小王搬了出去,并切断了和二老的一切联系。二老思孙心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每月能够探望孙子两次。刘女士不同意二老的诉讼请求。她表示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不包括祖父母,如果自己以后再婚二老的探望将影响自己和孩子的正常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王大爷和赵大娘在不影响小小王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每月有权对孙子探望两次,刘女士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虽然王大爷和赵大娘在亲属关系上与小小王父亲不可等同。但小小王从小一直是由王大爷和赵大娘帮助抚养长大,与二老建立了长期的情感纽带和基础。在小王去世后,孙子小小王作为王大爷和赵大娘在这个世上血脉的延续,是二老心中唯一的念想和寄托。“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隔代探望权,但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或者因一方死亡终止后,对孙子女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情感基础和纽带不应当忽视和隔断。”陈依卓宁法官表示,此这种情感和纽带既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也是基于与孙子女无法割舍的血亲关系。考虑到隔代探望在我国长期的亲情伦理渊源,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案情对隔代探望有所考虑。孩子可以在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情感交流中弥补父母一方角色缺失带来的情感空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有关探望权裁判的实体规范较为笼统,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并且家事少年纠纷三分法理、七分人情,妥善化解这些情理纠纷需要大量的社会辅助力量和各职能机关协同努力。”据王元田副院长介绍,针对探望权纠纷审判特点,西城法院通过加强对探望权纠纷调研宣传力度,细化探望权实施方案,拓宽保障途径,力求裁判标准的统一。在拓展原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师开展工作的同时,创立并推广了亲子协调员机制,通过解决纠纷、亲职教导、行动激励、咨询建议与家事审判程序衔接,在涉子女探望纠纷案件中开展多元矛盾化解与专业心理疏导。
通报会最后,陈依卓宁法官、杨桂林法官从保护离异家庭儿童合法权益出发,向公众发出呼吁:婚姻关系的的解除并不能使父母子女间天然的亲属关系消失,离异夫妻应当时刻牢记父母责任使命,共同呵护子女健康成长。最大化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离异夫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友好协商抚养权及探望权归属。同时为防止纠纷,应明确约定探望权实现方式及保障期限。“当夫妻情感破裂,在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宣读共同抚养子女承诺书,就抚养子女作出庄严承诺,强化父母责任意识。”陈依卓宁法官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