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晚报
婚内单方举债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此次《民法典(草案)》创新性地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写入其中,明确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四条原则。一个人的债务,是一方还,还是夫妻双方一起还,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背景
“借条上没有妻子签名,法院为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生前借款16万元,妻子被诉还款”……夫妻债务引发的纠纷,一直是个热门话题。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通报,夫妻离婚涉及共同债务的纠纷时,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七成多,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草案亮点
●增加家事代理权规定,家庭事务办理无需双方同时出现,符合家庭职能的需要;
●强调了共债共签的原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避免出现“被负债”的情况。
专家解读
创新性地将夫妻间家事代理权写入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表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编纂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亮点,是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明确写入其中。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事务的办理过程中,不需要事事都由双方共同出现在社交领域,只要有一方代表家庭实施了诸如家庭消费、家庭教育开支等行为,就会被当然推定为是代表夫妻双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夫妻债务就出现了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创新制度安排,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就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的一些有效的司法解释,同时也参考了相关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所带来的启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主要强调以下四条原则:
一是共债共签,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署债权债务文书的方法,认诺某一个债务的形成,这体现了民事活动要遵循的自愿原则。
二是虽然某些债务的发生是夫妻一方签字,但是夫妻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那么债务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第三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明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是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他应负有举证责任。
这四个原则,对于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边界,具有清晰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