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割一直是离婚财产分割的热点,围绕股权分割会产生诸多的财产纠纷。
比如,
婚前股权,婚后增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增资股权对应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属于,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张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加的出资,无证据表明该出资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认定该笔250万元的出资系张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依法取得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故应明确姚玲主张分割的财产是指出资份额相对应的依法可分割的其他权益,而非出资本身。
姚玲、张风关于张风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方案协商不成,张风及案外人公司拒不配合审计,按市价分配确有困难,故对姚玲要求按市价分割股权的分割意见,本院无法采纳,但考虑到该出资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存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按姚玲、张风各享有50%的比例分割该出资对应股权的份额。即婚后出资250万元对应的股权比例为23.15%,姚玲享有23.15%股权的一半{增资250万÷【增资后注册资本(290万+250万)×2】=23.15%}。本案系离婚纠纷,法院对出资对应股权份额的分割,仅系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比例的确认,不直接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云认为李明婚后增资的100万对应的股权及其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而李明表示婚后增资的100万元并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而是由个人财产支付。所以100万增资对应的股权及其分红属于婚内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法院查明,李明婚后增资的100万元是李明父母银行转账给李明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备注写明:赠与李明个人增资XX公司股权使用。银行的转账流水亦能证明李明在收到该100万元赠与款项后立即转入了该XX公司账户进行增资。
法院判决,李明婚前股权对应的婚内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应当将婚前股权对应的婚内收益的一半以货币方式补偿给王云。而针对李明婚内增资100万元及其对应的收益,应当分两部分。
首先是增资款100万元对应的10%股权{增资1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100万元+100万元)÷20%】=10%},现有证据足以表明增资款100万元系李明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从银行存款转变为股权并不改变其所有权的形式。所以100万元增资款对应的10%股权属于李明婚内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增资款100万元对应10%股权的婚后收益部分。李明、王云对于婚内财产并无特别约定,适用于法定财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增资款100万元对应的10%股权在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由李明将增资股权婚内对应的收益的一半以货币方式补偿给王云。
一张表搞定增资股权的离婚分割
股权类型 | 财产类型 | 款项来源 | 财产属性 | 离婚分割 |
婚前股权 | 股权本身 | 个人财产 | 个人财产 | 不予分割 |
股权的婚内收益 | — | 共同财产 | 予以分割 | |
婚后增资股权 | 婚后增资对应的股权 | 个人财产 | 个人财产 | 不予分割 |
共同财产 | 共同财产 | 予以分割 | ||
增资股权的婚内收益 | — | 共同财产 | 予以分割 |
当然,若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则按协议约定进行认定和分割。
所以,婚内增资的股权如何分割?登记状况不重要,出资来源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