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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专家表示,这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冷静思考、妥善抉择。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在几经审议的过程中,始终备受社会大众关注。
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背后又体现了哪些立法精神?来看相关专家的解读。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正是法律不断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对此,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拟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绍,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过探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婚姻冷静期首先它对于这种减少冲动型离婚的数量,还是有很大的帮助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离婚中有一部分是这种冲动型的离婚,在冲动型的离婚,如果说法院一判了之的话,可能他不只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子女的抚养,对于老人的赡养可能都会存在很大的影响。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此次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增加了一个30日的反悔期,或者叫冷静期,是吧?那么在这30天内,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反悔,你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的申请。
夏吟兰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那么我是觉得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它实际上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这个意思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规定了一个离婚的冷静期,你在冷静期内再认真地慎重地考虑,你要不要离婚?该不该离婚?离婚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也防止当事人现在有很多甚至是规避政策的这样的一些草率离婚,所以我是觉得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专家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其在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赞许的。
其他变化
一方患重大疾病,婚姻自主权也受尊重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对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所谓疾病婚指的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这个在婚姻法中指的是禁止结婚的条件,那么这次修改的时候,它改为就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那么如果没有告知的,对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那么换句话说,就是说如果你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当然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所以实际上从这次规定的这个疾病婚从禁止婚到可撤销婚这样的一个变化,它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保障那些有疾病的人,但是他又愿意结婚,而且可以结婚,在这种情形之下保障他的结婚的权利。
夏吟兰表示,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对方仍旧愿意结婚,这样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夏吟兰强调,根据新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在其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则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也就是说一方有重大疾病,他是明知的,如果说我得一癌症我根本就不知道,当然我没法告诉你,现在我强调的是 你明知自己是有重大疾病的,然后你在结婚登记之前,你必须要告诉对方,所以这个里边告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夏吟兰介绍,此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还新增一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你有病你没有告知对方,那么对方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你的婚姻,而且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为什么?你欺骗了对方?所以我们这里头强调的是什么?你明知自己是有病而故意隐瞒。
14-18岁孩子也能被领养
作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的一种方式,收养具有养老扶幼、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随着不少家庭或个人领养孩子的愿望逐年升高,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亟须法律给出答案。
因此,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也是此次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关注的重点之一。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关于收养制度的一个亮点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这样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说对整个的收养制度都有统领的意义。在原来的收养法中表述不清晰,只是说要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但是新的婚姻家庭编中就把它特别明确地提出来,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这样虽然是稍微一个文字上的表述上的变化,但是也体现了我们整个这种收养制度,它的一个理念的更新。
如何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呢?专家表示,其中第一个重大修改就是改变了被收养人的条件。
原来的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的条件,它的第1条就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而这一次把14周岁以下取消了,也就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夏吟兰表示,根据现行收养法规定,14到18周岁的孩子是不能被收养的,这不利于保护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权益。
我个人认为从14周岁到18周岁成年这个期间,孩子其实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如果他是孤儿,如果他的父母没有抚养他的能力,孩子怎么办?又不能被收养,又不能送到孤儿院,这显然对孩子健康成长是不利的,所以这次扩大了收养的条件,把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作为被收养人,我认为这是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另一个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规定就是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如果收养的父母有一些违法犯罪的前科,有可能会存在着对这种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所以这次专门把这一项作为收养人的一个条件。这个应该说是特别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一个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