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林先生于1965年出生,香港人。2013年认识二十多岁的袁小姐后陷入情网,双方开始交往。双方在恋爱期间有拍摄婚纱照并筹备婚礼。2014年6月袁小姐以自己名义购买深圳一套单元房,房屋总价150万,首付款75万由林先生支付,银行按揭75万,房屋登记于袁小姐名下。2016年1月双方分手,所购买房屋已涨至300多万元。林先生要求袁小姐予以分割补偿,但被拒,林先生遂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表面上很清楚,但在法院一二审过程中,双方就案件焦点发生激烈对抗,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
一、关于房屋首付款的来源及数额
林先生:主张2014年6月向开发商转账人民币75万元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其中男方委托儿子林某转款人民币5万元,女方直接使用林先生的银行卡转款人民币10万元,为证明自身主张,林先生均提供相应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袁小姐:认为购房支付的10万元确是使用男方的银行卡,但因男方曾欠其10万元,因该10万元应视为是女方支付。双方分手后女方曾返还给男方20万元,该款应从男方出资中扣除。
法院认定:人民币750000元首付款是男方和其儿子从自己的账户中转账支付,应视为是男方支付的款项。女主张其中100000元是男方曾经欠女方的款项,应视为女方支付,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另外,男方的出资金额一经支付即已固定,女方虽在男方要求分割房产之后退款2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未就男方撤回出资达成协议,该款项不能直接抵扣上诉人的出资金额。
二、男方是否参与房屋还贷
林先生:主张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会定期向女方存现或转账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为证明其主张,男方提交了银行存款回单、转账凭证、微信记录,并申请法院调取女方交通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根据银行存款回单和女方账户流水显示,男方于2015年1月27日向女方账户存现人民币2万元、另陆续转账5万元,总计7万元。
袁小姐:对存现的2万元不予确认,并主张其余款项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由于该账户不仅是偿还按揭款的账户,也是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账户,因此,男方赠与的款项并不是用于偿还按揭款。
法院认定:根据原、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7月时,女方告知男方每月按揭扣款的时间,男方也表示会存款支付按揭款。且男方每月定期支付款项,金额与微信聊天记录和实际还款金额也相符,因此,采信男方的主张,男方2015年7月后转款的目的是为支付房屋的按揭款,但2015年1月的存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男方支付该2万元还款的主张不予采信。
虽然女方的收款账户除了是贷款的还款账户外,还是其个人生活消费的账户,男方转入的款项已与女方个人的款项混同,但从双方的合意来看,男方转款具有专门的还款目的。因此法院认为,男方转入的5万元应视为其参与还贷的金额。
三、原、女双方是否曾经具备结婚合意?
林先生:主张双方具备结婚合意。为此,男方提交了其与女方“Yxxi(海带)”的微信记录,证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双方有讨论结婚、拍婚纱照、买幸福万象的房产等事宜,原、女方也拍摄了婚纱照。
袁小姐:主张不具备或无法具备结婚合意。女方表示不记得微信聊天的内容。女方为证明双方并无结婚的合意,申请法院调取男方曾经的婚姻状况和离异时间。经法院调取,证明男方与其前妻于2013年1月递交离婚申请,2013年6月28日婚姻关系解除。女方主张男方与女方确立恋爱关系时并未正式离婚,因此双方无法形成结婚的合意。
法院认定:虽然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时男方并未正式离婚,但双方商议结婚、买房时男方已经离异,男方向女方表达结婚的意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女方双方不具备结婚合意的主张不予采信。
四、男方支付首付款的真实性质是附条件赠与OR无偿赠与
林先生:主张首付款是以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与。
袁小姐:主张男方支付的全部首付款均是对其无偿的赠与,并不以结婚为条件。
法院认定:原、女方自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为恋爱关系。从男方提交的与“Yxxi(海带)”的微信记录来看,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双方有讨论结婚、拍婚纱照、买幸福万象的房产等事宜,原、女方也拍摄了婚纱照。女方确认“Yxxi(海带)”是其微信名,虽然女方表示不记得前述微信内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反驳男方提交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男方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男方提交的与“Yxxi(海带)”的微信记录即是原、女方的聊天记录。男方确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女方共同购买涉案房产。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原、女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男方支付了大部分的房屋首付款,男方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房产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按照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考虑房屋的登记情况及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认为涉案房产应归女方所有,女方须向男方支付购买款及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计120余万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本案林先生能够获得胜诉,关键在于证据齐备。林先生保留所有的相关汇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涉记录,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如若没有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双方为结婚合意买房的,则可能其购房出资会被认定为一般性附条件赠与,则女方最多返还购房出资的大笔款项;而对于琐碎零星赠与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而无需返还,林先生则无法享受到所购房屋增值利益。遇事多留个心眼,多收集保留证据总没错。尤其是恋爱分手后,不要因为一时生气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删除。在牵涉到财物往来时,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的。
注:本文改编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598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