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以及对于性知识的了解,很多人对于同性恋和双性恋都能用一种比较科学、理性的态度去面对。但是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性恋的一方在婚内不履行忠实义务,那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离婚又有何法定条件呢?
“双性恋”妻子夜不归宿
2012年8月,刘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阶段,夫妻关系和睦。后来,刘某发现妻子常常去闺密家打牌,夜不归宿,怀疑妻子有了外遇。经深入调查,刘某发现黄某和她的闺密张某不是普通朋友关系,而是情侣关系,双方早已同居。
刘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黄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因为自己是和同性同居,并没有和丈夫之外的异性发生过性关系,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没有给原告刘某造成感情损害。但是对于丈夫要求离婚的事,自己表示理解。由于双方愿意离婚,目前法院已经支持了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离婚有何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只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存在的前提。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