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了能与小三长相厮守,竟学起“陈世美”抛家弃子,要与结发妻子离婚。2013年6月27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曾凡的离婚诉请。
经审理查明,1985年下半年,原告曾凡与钟婷经原告曾凡姐夫介绍相识后,于1986年12月在萍乡市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男孩。1992年,被告钟婷发现原告曾凡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与原告曾凡发生争吵,后在原告曾凡的赔礼道歉下,双方和好。1996年10月,被告钟婷从萍乡来到宜春市环卫处做临时工至今。1999年,因小孩从萍乡转学至宜春,原、被告经协商将全家户口由萍乡迁至宜春。此后,原告曾凡独自继续在萍乡上班,但每月会来一次宜春,与被告钟婷及小孩相聚。2011年10月,因原告曾凡的哥哥告诉被告钟婷原告曾凡正与其一女性同事来往密切,提醒被告钟婷注意原告曾凡行踪,故被告钟婷瞒住原告曾凡临时请假来到萍乡,发现原告曾凡在家中放有其他女子衣物、发饰等物品,此外,原告曾凡手机内有许多内容较为暧昧的短信,均系以原告曾凡“老婆”名义发给原告曾凡,且该号码并非被告钟婷所有。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开始正式分居至今。2013年4月22日,原告曾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钟婷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且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将他抚养成人,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也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凡虽与其他女子来往密切,但被告钟婷表示愿意原谅原告曾凡,与原告曾凡重归于好,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对原告曾凡的离婚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曾凡应忠诚于婚姻,与被告钟婷共同经营好家庭,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