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婚律师推荐阅读–对离婚纠纷案件结案方式的创新与实践
对离婚纠纷案件结案方式的创新与实践——“感情冷静期疏导机制”解析
2012年5月6日,全国首家具有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在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诞生。作为家事审判庭首任庭长,我有幸连续2年参加全国婚姻法学年会、5次参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每次参会,都会听到专家学者与各层级法官对一审法院普遍存在的“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是否正义的争论,既能感受到专家学者、律师朋友的强烈质疑甚或愤慨,更能体会一审法院的正义立场和面对质疑与愤慨的无可奈何。
贾汪法院最早探索家事审判改革,亦曾面临同样的困惑,通过调研思考和反复实践,终于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找到了解开症结的有效方法。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实际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但为什么一审法院热衷于初次判决不准离婚呢?为什么又会引起专家学者与律师的普遍质疑呢?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
对法院而言,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判断是很难的,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方便操作,矛盾激化的可能性较小,留6个月时间让当事人冷静思考,给当事人以一定的心理预期,符合婚姻法反对草率离婚的基本精神,同时亦可以作为当事人第二次起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长期的审判实践,第一次判决不离逐渐形成了习惯。
对当事人而言,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大多在当事人心理预期之内,基本能够接受。即便心理上不愿意接受,但因上诉改判的可能性特小,还推迟了第二次起诉的时间,故多选择服从一审判决。诸多类案的传递,给当事人和代理人灌输了一种思想,第一次判决不离是正常现象,可以接受,形成了习惯。
这种双向习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弊端是明显的:有的达到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有违法裁判之嫌;有的夫妻感情基本消耗殆尽,维持婚姻只会给一方甚至双方带来时间上的折磨和精神痛苦,有违情理;特别是受家庭暴力等困扰的受害方、其他弱势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对生活失去信心。
可见,这种双向习惯,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则,会给一方甚至双方带来新的伤害,在实际效果弊远大于利。专家学者提出的质疑,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
离婚纠纷案件是最典型的家事案件,伦理性、私密性、情感性是其重要特征。结婚证、户口簿、产权证等书面证据只是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础性证据,当事人陈述可以再现双方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经过、有无和好可能等,是证实感情状况的关键证据,对方认可的,就可以直接对感情状况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在理念上亦然没有改变一般民商案件重书面证据轻当事人陈述的审理思路,对存在心里预期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更为明显。离婚纠纷案件书面证据少,由于不重视当事人陈述,双方需要倾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导致庭审时间过短。造成的后果是审理查明确定的案件事实不足以反应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这种庭审缺陷自然造成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损害了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在构建美满婚姻幸福家庭中的积极作用,当事人不满,律师提出质疑在情理之中。
不准离婚判决书,制作质量差是普遍性问题,是专家学者提出质疑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诉称部份拖沓冗长,照抄原文,不会总结;辩称部份抓不住重点,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审理查明部分过于简单,有的甚至仅记载了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时间,不能反应双方的婚姻真实状况;说理部分官话套话多,没有针对性,不能引起当事人的共鸣。总体结构缺乏美感,缺乏尊重。
因查明的事实部份过于简单,不能展示双方的感情演变过程,失去了用以说理的事实基础,说理必然言之无物,苍白无力,不能让当事人信服。多数判决仅从举证的角度分析,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面对问题,原告没有看到解决的希望,被告不知道如何化解、如何努力,只见法律冰冷,不见司法温情。
大部份判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根源、双方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的思路及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可以努力的方向没有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对一方为婚姻和家庭的付出与辛勤努力没有给予正面回应,特别是对一方的过错不愿意直接指出,不敢给予否定性评价,亦不愿意给予善意的批评。当事人很难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感受不到来自家事法官特有的司法人文关怀。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当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对专家学者、律师提出的质疑应予以重视和积极回应,改变这一现状,则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调研发现,超半数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感情破裂,而是双方遇到难以沟通的问题后,苦于没有解决之道最终走上了法庭。如果问题能够有效解决,离婚就不是必须的选择。这种状态下的婚姻,笔者称之为危机婚姻,对于危机婚姻引起的离婚,根据危机程度和原因,可以细化为冲动式、过错式、危机式三种形式。加之死亡婚姻,离婚纠纷案件大至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指矛盾不大可以自行化解,一时或一段时间冲动引起的离婚。如双方因某一人情往来协商不一引起争端,互不相让,走上法庭;又如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发争执既而吵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随即同意而走上法庭等。
指一方过错明显,为公共道德、善良风俗所不耻,过错方提出的离婚。如一方与案 外第三人不正当交往,思想感情发生变化随即提出离婚;又如丈夫大男子主义,经济收入从不与妻子知晓,双方因故发生矛盾,丈夫提出离婚等。
指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被告属于“过错方”以及双方混合过错引起的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出现较大的裂痕但尚未达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仍有向和好方向转化可能的。
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修复可能,一方提出的离婚。如一方因感情纠葛离家出走2年以上,不尽家庭义务,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又如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暴力惯性已经形成,给受害方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等。
审判实践中的离婚纠纷案件类型远不止上述四种情况,但基本可比照与四种情况之一最相近似的类型定性。
离婚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的,现行调解结案方式为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两种。随着离婚率多年来的不断攀升,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亦越发呈现出三个特点。
1.部份冲动式离婚由于没有冷静期的约束,因双方均同意离婚,导致草率调解离婚。
2.部份过错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冷静期理性思考,可以改过取得谅解逐渐和好,但因疏导机制的缺失和冷静期制度缺位,选择调解离婚占到了一定的比例。
3.许多危机婚姻可以挽救但因当事人不愿意自我调整和自我改变,同时当事人对调解离婚乐于接受,最终调解离婚结案。
冲动式离婚约占离婚纠纷案件总数的10%,死亡式离婚,约占离婚纠纷案件总数的20%,过错式与危机式离婚约占离婚纠纷案件总数的70%,但由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转化路径占主导地位,通常70%的案件最终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
1.部分离婚纠纷案件形式上调解和好但双方面临的问题没有解决,和好仅是当事人的权宜之计或诉讼策略,二次诉讼在所难免,许多和好的长效性仅是六个月的二次起诉期间。
2.人民法院多注重对是否离婚的利弊进行分析、重调解技术和调解技巧,但缺乏引导双方当事人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解和好同样不具有长效性。
因过错式与危机式离婚多向死亡婚姻转化,离婚纠纷案件调解和好率大多低于30%且和好的长效性没有保证。最直观的感觉是,可以不离的却调解离婚,调解和好的亦没有真正和好。
1.深度审视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两种结案方式就会发现,与冲动式离婚相对应的调解和好与死亡式婚姻相对应的调解离婚两种调解结案方式存在重大漏洞,即危机婚姻无适宜的调解结案方式相对应。
2.危机婚姻(含过错式)游离于和好与解除之间,约占离婚纠纷案件的70%,处于广泛存在的第三种状态,即现状维持与转化地带。由于缺乏治疗修复理念、没有治疗修复的有效方法、没有适宜的调解方法和结案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现状维持与转化地带中的危机婚姻不断向死亡婚姻转化。
针对危机婚姻所处的现状维持与转化地带,树立家庭、责任、担当等家庭本位主义理念,正确解读离婚自由原则,对当事人个人本位主义适当限制,对危机婚姻进行治疗和挽救,大幅度降低调解离婚的数量,[②]实现家事审判的实质正义。
与危机婚姻所处的现状维持与转化地带相适应,创新出“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法和调解结案方式,避免将危机婚姻直接调解离婚,阻断危机婚姻向死亡婚姻直接转化的路径。
加大对危机婚姻调解的力度,减少判决不准离婚的适用,把大部分的危机婚姻纳入“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式结案,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彰显家事司法的人文关怀。
家事司法的社会功能是家事司法的重要功能。运用心理疏导为主的一系列治疗和修复夫妻感情的方法,引导当事人纠正偏差的认知和不当的行为模式,促使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在六个月冷静期内,不断反省领悟与调整改变,使危机婚姻逐渐向和谐婚姻转化。
调解和好重在帮助当事人分析矛盾根源,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和自我修复夫妻感情的能力,提高离婚纠纷案件和好率和长效性。
必须判决的,文书制作引入冷静期疏导机制原理,增强说理的针对性,给当事人以足够的人文关怀,促进当事人在六个月冷静期间反省领悟与趋向和好,让当事人乐于接受。
贾汪法院《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感情冷静期特指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在一定期限内给对方一个反省、改过的机会,同时让自己冷静思考、能够更加理性表达是否作出离婚决定以及如何和好、怎么离婚的一个期间。
在司法实践中,贾汪法院结合离婚纠纷案件不同类型,摸索出诉讼期内三个月感情冷静期和结案后六个月感情冷静期两种形式。
诉讼期内三个月感情冷静期,即在诉讼期间设定三个月以内的冷静期,冷静期间暂缓判决,人民法院仅做心理疏导和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在情绪舒缓,冷静思虑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主要适用于三种基本情形。
对原告因偶然事件、一时或一段时间冲动提出离婚的,属于对离婚自由的滥用,按照反对草率离婚的原则,着重调解和好或动员撤诉。原告坚持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原告属过错方提出离婚,又明显达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度的,按照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着重调解和好或动员撤诉。原告坚持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感情破裂认定标准、确无和好可能的,加大调解离婚的力度,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上述三种情形之所以设置三个月以下的冷静期,是因为双方感情状况比较明朗,法律判断比较明确,有一次性解决纠纷彻底终结诉讼的可能。冷静期的适用虽然相应地延长了审理期限,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但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及时解除当事人痛苦,大多数案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适用诉讼期内三个月感情冷静期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判决效果又不好的,可以适用结案后六个月感情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感情冷静期放在结案后,是针对夫妻矛盾较深、短时间内难以彻底化解的危机婚姻,以心理疏导为主要方法,引导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自我反省、自我调整、自我改变从而达到夫妻和好目的的调解方法和调解结案方式。调解主文具体表述为:原被告在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
适用六个月感情冷静期进行调解的离婚纠纷案件,大体上亦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对于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被告属于“过错方”以及双方混合过错引起离婚的,夫妻感情确已出现一定的裂痕但尚未达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采用“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法与结案方式。
适用诉讼期内三个月感情冷静期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判决效果又不好的,亦可以采用“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法与结案方式。
其他危机型婚姻,可以选择适用诉讼期内三个月感情冷静期进行调解,亦可以适用“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法与结案方式。
六个月感情冷静期的适用以危机婚姻为重点,以其它类型离婚纠纷案件适用为补充。六个月感情冷静期的规定,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与相关法律规定保持协调一致的选择,作为一种调解结案方式,不得延长或缩短。
该种调解结案方式,要达到冷静期疏导机制的设计目标,需要理念的引导,调解方法的创新和调解技能的提高,还要依一定步骤逐步完成,其中,心理疏导是关键环节。
每一对夫妻都希望婚姻和谐、子女和顺、家庭幸福。离婚纠纷案件归根到底是因情感因素变化引起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变更。情感的变化无非是因思想、行为、身体、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如果能影响其思想、改变其行为、调整其身心、适应其环境,通过反作用于双方的对立情绪,能让双方理智地面对冲突和现实,一方坚持离婚、一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就会大为改观。因而我们坚持: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情感建立、发展、变化作为审理重点,全程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为当事人缓解对立情绪、改善关系提供心理支持,重视律师或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的重要作用,运用心理疏导为主的调解方法和技能,引导当事人在反醒和领悟中寻找化解纠纷或自行和解的最佳途径。冷静期是静态的,是双方改善关系的基础,心理疏导是动态的,是双方改善关系的关键。
“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结案方式,主要为挽救危机婚姻量身定做,因而强化心理疏导首先要诊断双方的婚姻状况类型,要诊断双方的婚姻状况,丰富和完善庭审内容是首要选择。为了使心理疏导达到“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式结案,开庭审理要把握三个方面的重点。
庭审要全面展现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发生、发展的轨迹及婚后生活的重要方面。这种生活细节的展示,可以完整反应双方婚姻感情状况的全貌,为疏导调解打下基础。
当事人陈述可以弥补离婚纠纷案件书面证据少的缺陷,能够清晰地再现夫妻感情状况及演变过程,为疏导调解提供相应的路径和最佳方案。
注重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是代理律师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保持调解方向和调解结果的公平正义。
对于危机婚姻,要达成“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式结案,庭审应主要围绕两个条件的成就进行心理疏导:①一方有和好的愿望和具体举措;②另一方愿意给对方一定时间段的考验。
心理疏导既可采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当事人不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进行点拨和纠正,亦可以从社会学、伦理学、法哲学及法学本身的角度进行疏导教育,还可以利用历史美德、善良风俗、家风家教等传统文化进行疏导规劝。心理疏导的步骤应依次进行:①舒缓情绪,消除对立;②引导和协助一方特别是“无过错方”重振共建和谐婚姻、幸福家庭的信心;③帮助“过错方”增强主动改过的动机和勇气;④促使“过错方”拿出具体方案与行动进行改过;⑤取得“无过错方”的初步谅解;⑥促成“无过错方”愿意给“过错方”一个改过和考验的机会,最终达成“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协议。
在整个心理疏导过程中,要始终体现来自法院、法律和家事法官的司法人文关怀,要彰显和折射出家事司法浓浓的正能量。
对于死亡婚姻,通过心理疏导能够使当事人理性分手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离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对于冲动式与过错式离婚能达成和好协议的,是最佳选择,亦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所追求的目标。对于危机婚姻,我们认为短时间内追求和好的效果既不真实亦无必要,通过“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式结案,体现的是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受害方、无过错方、弱势一方的尊重与厚爱。
“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文书在制作上不应太过简化。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一方或双方的承诺及改进方案与举措应予以简要记述。对有转移财产可能的,应采取保全措施并告知转移财产的不利后果,有必要的,应记入调解主文:“六个月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处分共同财产。”
如前文所述,对于冲动式、过错式离婚纠纷案件,不能调解和好的,以适用判决不准离婚为主,对于判决不准离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适用“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结案方式作为缓冲,以防止强行判决使婚姻关系走向僵局。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能否运用冷静期疏导机制原理,达到“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调解结案相同的效果呢?经过五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认为,对于适用“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法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判决书中运用相同的原理进行说理,往往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笔者的做法是:
一是判决书记载的事实应客观和具有针对性,对一方或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为对方或家庭所做出的努力与牺牲予以记载,对一方的过失、冷淡、麻木及其他不当之处予以记载;
二是判决书记载的客观事实应能够促使当事人对生活中的感动与幸福进行回顾,对冲突和不快进行思考和检点,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对是否坚持离婚、如何改进进行重新审视;
三是说理部分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避免空洞的说教,对一方为婚姻和家庭所作的努力与付出给予正面回应,对一方的不足给予善意的批评,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能让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冷静期内不断反省和领悟,促使当事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婚姻;
四是说理不局限于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判断,对双方面临的问题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可以努力的方向应提供参考性意见,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关怀,促使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冷静期内愿意改变和努力改变,促进当事人愿意在努力和改变中维持、改善现存的婚姻关系。
冷静期与疏导调解的紧密结合,创新出“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结案方式,形成了冷静期疏导机制的核心内容。冷静期疏导机制的有效运转,大大降低了一审法院普遍存在的判决不准离婚随意化的倾向。“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没有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没有违反离婚自由原则,没有损害当事人利益,当事人满意,家事法官乐意。庭审的完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充分参与保证了调解协议的公平公正,律师参与社会家庭文明建设的作用得到体现。判决书制作精细化,说理方式的人性化,司法关怀的直面化,达到了法律人、社会人、当事人多方认可的效果。随着冷静期疏导机制的推广运用及日臻完善,“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结案方式亦会得到实践中的进一步检验而更加成熟,那么,广为诟病的现实难题得到解决,专家学者律师的质疑就不复存在。
应该看到,冷静期疏导机制仅是家事审判中的核心机制,[⑤]尚需要其他一系列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共同发力,“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结案方式才能最终切实发挥挽救、修复、治疗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比如对于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冷静疏导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反家暴联动机制对家庭暴力进行遏制和打击并作为冷静期疏导机制运转的前提。又比如,对于两个家庭矛盾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冷静期疏导机制运作后,即便达成了“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式结案,但双方能真正和好吗?大多数情况和好是困难的,更需要与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共同发力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否则“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结案方式仍只是六个月的摆设。还比如,“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方式结案后,大多数的案件仍需要回访帮扶救助机制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履行调解方案,给予提供精神智力支持,对于特别困难的,还要给予物质上的资助,帮助其渡过难关,重树生活的信心。所以,“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调解结案方式、利用冷静期疏导机制原理进行说理创新形成的判决书制作模式,仅是人民法院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有益尝试,并非解决婚姻问题的万能钥匙,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否则就会陷入以偏概全的境地。
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两年即将结束,希望能形成一系列有益的工作机制对两年的改革试点成果进行总结、固定和完善。本文提到的《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调解书样本及不准离婚判决书样本均附录于《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网》特色工作-家事审判栏目附录一、二、三,可以查阅。笔者相信,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在最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定能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家庭伦理价值观,促进社会治理作出具大的贡献!
[①] 黄丹翔:《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简介》,载2013年9月13日《人民法院报》。
[②] 王道强:“家事审判应坚持家庭本位原则”,载2015年12月2日《人民法院报》。
[③]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2018年3月10日《人民法院报》。
[④] 杜万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载2017年12月8日《人民法院报》。
[⑤] 李徐州、王道强:“家事审判需要四个机制”,载2017年9月29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