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秀屿区人民法院 廖倩
【案情】
2010年7月,王某(女)与林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1年5月8日开始恋爱,两人于同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偶然打开林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林某有外遇行为。2012年7月20日,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与林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王某向法院提交林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林某有婚外情。庭审中,林某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王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林某有婚外情,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林某有婚外情。就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言,该QQ聊天记录来源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林某有婚外情。庭审中,林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认定林某确实有婚外情。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因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而得以证明林某有婚外情。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QQ聊天记录的性质。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而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王某提供林某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林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二,QQ聊天记录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林某对王某提供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QQ聊天记录侵犯其隐私权,不应为法院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由此可见,夫妻间存在法定的互相忠实义务,由此而衍生配偶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隐私权能否对抗配偶知情权呢?笔者认为,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林某的QQ聊天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第三,QQ聊天记录的关联性问题。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王某还提供一份电话录音,记录的是林某婚外情的第三者和王某的通话内容。王某提供该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主要为了证明林某确实存在婚外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QQ聊天记录与电话录音,假如作为独立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弱。但从整个证据链来看,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综上,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言,王某提供的两份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林某有婚外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