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本案原告诉我离婚一案,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为切实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使本案得到客观公证审理,现依法自我辩护如下:
1.婚姻基础
双方于1999年3月建立起恋爱关系,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恋爱期间互为了解,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是不争的事实。并非原告诉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之说。
2.婚后感情
双方结婚后,也曾恩爱有佳,享受过甜蜜的婚姻生活。共育一儿一女。
原告婚后喜新厌旧,常在外面沾花惹草,对我惯施家庭暴力,是导致感情破裂,婚姻逐渐走进低谷的根本因素。
被告从未放弃用真情去感化原告,拯救这场婚姻,拯救这个家庭。期望假以时日,原告心有悔悟,洗新革面,重新做人。被告不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3.原告诉称双方分居满2年事实不成立
双方于2018年1月20日,经协商,又以夫妻共同收益购置一辆北京现代小汽车,登记在我的名下,该车一直是原告在使用。讫今为止时间不足一年,又何来分居满两年之说?
4.婚姻不仅是追求男女幸福,更是一份沉淀淀的责任
原,被告双方膝下一儿一女,正是接受教育黄金期,乃至心里承受能力最为脆弱的年龄。如果草率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势必给孩子幼稚的心灵,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
5.假以原告执意离婚,对以下几点必须妥当安排处理:
(1),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应充分征询孩子意见,遵从孩子自主选择。将因为婚姻关系解除,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
(2),对孩子未来成长、学习、生活,物质上必须给予最大程度的保障。
(3),対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优先考虑两个孩子利益最大化,充分维护婚姻无过错方,即本案被告合法利益。
纵观本案,原告起诉离婚理由,缺乏足够的事实,且不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4,5项中,法定允许离婚规定的任一项 。依法应不予得到支持。
以上为本案被告在处理该案中的个人观点,请求法院审慎对待,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法律,秉公判决,让判决结果经得起法律检验!
此致
辨护人:林XX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