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发现妻子收受他人赠送的项链,男子怀疑妻子出轨,进而自残身体。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疯狂举动,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四川营山县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我用刀割自己手腕,是因为我看到他和别人在一起,我当时就很气愤,很气愤……”在法庭上,刘凯仍然激动不已。2013年2月14日,这天是情人节,刘凯买好了礼物准备给妻子一个惊喜,没想到在大街上正好碰上妻子,手里拿着一个铂金项链,边看边和一个男子有说有笑。刘凯一时气愤,再看看自己买的地摊货,顿时一股莫名的火窜烧起来,走上前去质问。妻子看到丈夫怒气冲冲的样子,连忙解释两人只是普通朋友,刘凯吼道:“普通朋友会送你金项链吗?”说完,拿出一把刀来,划过自己的手腕,顿时鲜血直流,吓得妻子不知所措。
刘凯的妻子名叫吴清月,2009年两人通过网络认识,不久,两人约定见面,便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吴清月怀孕,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他最大的问题就是自卑,又好吃懒做,至今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说到丈夫,吴清月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感觉,他丈夫对她总是不信任,时常跟踪她,翻看她的电话和聊天记录,一次,她到遂宁去见老朋友,刘凯悄悄地跟着她来到遂宁,继尔把她“押”回了家。生活中,两人经常吵架、打架,刘凯性格十分暴躁,一打架就掐吴清月的脖子,使她喘不过气来,有时候,刘凯甚至用自残身体的方式来威胁她,吴清月非常害怕他这种过激的行为,便经常夜不归家,久而久之,两人关系日渐生疏,感情越发淡薄。2015年3月,吴清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刘凯十分后悔,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在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好,并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亦属正常现象,原告应当正确对待,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清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