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律师 微信公众号
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决定以离婚来结束彼此之间的羁绊的时候,原本的同林之鸟,诉求往往不仅仅在于各自分飞洒脱解除夫妻人身关系,还往往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互不相让,希望自己多分甚至全分、对方少分甚至不分。
近几天,江苏省宜兴法院便在办案中遇到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王某在与许某诉讼离婚案件中为求多分财产蓄意伪造向他人借款的借条,最终不仅在离婚案件中少分了财产还因虚假诉讼而被判入狱服刑。
王某在九零年代下海经商,生意有所小成,经济条件蛮可以,在九三年因人介绍与许某结婚,二零一一年底由于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无法得到解决,许某首次起诉诉求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与许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矛盾日益加深,已无和好可能。许某在二零一二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为能在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剑走偏锋,以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先后伪造了出借人为丁某、徐某、借款金额分别为90万、80万的借条,并指使丁某、徐某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极尽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对于伪造的虚假的借条的债务一一认可,并强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后再对剩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人算不如天算,终究难逃法官火眼金睛。王某自策自划的这出闹剧被法官揭穿,公安机关与检查机关侦察起诉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王某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自家“性命”。王某锒铛入狱在监狱服刑期间,许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鉴于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并且由于王某有伪造证据企图侵占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少分或不分,同时按照照顾女方的权益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由许某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反而少分。
离婚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若蓄意在离婚诉讼中侵占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仅在离婚案件的分割财产中被少分或不分财产,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而受到刑事惩处,最终得不偿失。